原标题:兰州市食药监局制定《兰州市网络订餐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订餐服务需“持证上岗”
中国甘肃网8月30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甘菊萍)网络订餐因其便捷性而受到上班族、学生族的宠爱,但订餐平台上五花八门的小店却难以让人吃得放心。8月29日,记者从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制定《兰州市网络订餐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办法》规定,网络餐饮经营者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网络餐饮经营者资格予以审查。
1 网络餐获“许可”方可经营
脏乱差甚至无证照的“黑作坊”,通过订餐平台摇身一变成了高大上的“白领厨房”,一份份送到家里的外卖到底是出自何人之手、是否干净安全,消费者往往并不知情。《办法》明确规定: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严格按照许可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网络订餐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活动。网络餐饮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订餐经营活动。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订餐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2 外卖平台和经营者要向食药部门备案
《办法》还规定: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营业执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资质、网站名称、网址、IP地址、网站ICP备案情况以及负责网络订餐业务的管理人员以及在本市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同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以及本网站投诉电话、邮箱等消费者投诉方式。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单位公开许可证登载的文字信息及图片,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此外,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标明外送范围和送达时间,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并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名称、下单时间、送达时间以及食品流向。
3 外卖平台要执行网络订餐经营主体审查登记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网络订餐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保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应当与进入本平台网络餐饮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订餐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发现网络餐饮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
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将送餐人员健康状况、送餐必需的设施、设备报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应当在食品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消费时限,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应当划定送餐范围确保及时送达,使食品可在加工完成后2小时的安全时限内食用。
4 三种情况不得从事网络订餐
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从事网络订餐活动:无实体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内设中央厨房。
网络餐饮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配送以下品种:自制冷食类如凉拌菜、色拉、散装酱卤肉;生食类(如醉泥螺、醉虾、醉蟹等腌制生食水产品、生鱼片等);裱花蛋糕(如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5 外卖平台不得泄露出售个人信息
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餐饮经营者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订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网络餐饮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在其平台注册的网络餐饮经营者追偿。
6 涉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提供服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经查实后,可以作为对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同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食药部门应当责令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停止提供平台服务: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发现网络餐饮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但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未履行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销售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关闭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