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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规范高龄津贴还需从法律求解

2016-08-25 09:09:40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冯海宁

  民政部官网日前通报了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情况,其中,26个省(区、市)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天津市给予该市百岁老人的津贴为每月500元,标准最高。浙江高龄津贴标准最低,每人30元/月。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龄老人享受到了老年人补贴制度红利,有的地方老人享受高龄津贴,有的地方除高龄津贴外,老人还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但值得注意的是,高龄津贴仍存在不少问题:个别省区市还未出台政策,各地补贴标准、补贴年龄、发放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比如说补贴标准。天津每人每月500元,而浙江每人每月30元。两者相差十几倍,这种差距明显不合理,作为经济大省的浙江如此“小气”令人不解。再比如补贴年龄,浙江是80岁,陕西青海70岁,天津是100岁。表面上看天津补贴标准很“大方”,但百岁以上老人数量太少,实际上并不“大方”。

  另外,在发放方式上,某些地方的做法不够人性化、科学化。如武汉有老人反映,高龄津贴复审要带身份证,如果腿脚不方便,家人还需带老人持当天或当月报纸拍的照片去复审,让人心里特别不舒服。

  为何有这么多差异让人有不公平感?原因之一是各地根据老人数量、地方财力等情况制定高龄津贴补贴政策。另一个原因是,现行法律对高龄津贴缺乏有效规范,致使地方各自为政,具体做法各异,部分高龄老人没有享受到公平合理的高龄津贴,因此亟待完善相关法律,让高龄津贴规范化操作。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这一法律表述有三个特点:一是鼓励而非强制,地方自然操作各异;二是对象是低收入老年人,未必好界定;三是规定过于简单,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发放方式等方面缺乏详细规定。

  要让高龄津贴成为普惠性制度必须完善法律,既要让高龄津贴成为刚性制度,各地必须为高龄老人如期、足额发放津贴;也要把补贴对象扩大,不局限于低收入老年人;更要统一补贴标准、年龄、发放方式,若违反规定应当追责。如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法做出详细规定,在完善法律后可出台配套制度。

  所谓统一标准,并不是说各地老人每月都领一样多的高龄津贴,而是根据各地经济水平、财政收入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指标来确定补贴标准,对欠发达地方国家要加大补贴,这样才相对公平,避免差距过大。另外,高龄津贴补贴标准还要有正常的增长机制,即根据各地物价、财政收入等指标自动增长。

  既然高龄津贴是一种公认的惠民好政策,也是一种补充型养老保障制度,那么,就应该规范化操作。或者说,把高龄津贴作为一种基础制度,高龄津贴之外的其他补贴,如针对失能老人、独居老人、农村低保老人的特殊补贴,可以采取积极鼓励的方式,但鼓励要以考核奖惩为基础。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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