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华
中国铁路总公司出“重拳”整治乘客在动车上的吸烟行为。从8月15日起,动车组列车吸烟除接受现有处罚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到任一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签订协议书,方可再次购买动车组车票。再次违法吸烟者,将被暂时禁止乘坐动车。(8月16日《新京报》)
动车是一个密封的空间,且运行速度极快,假如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即使不发生火灾,在封闭的环境中火情报警系统也很敏感,一根烟就足以让报警器自动报警,进而让动车停运。因此,在动车上必须认真落实禁烟规定。
然而,即使有严格的执法,动车上吸烟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并不少见。限制或禁止乘坐动车,正是一种更严厉的手段。这条新的处罚规则有望产生极强的震慑力,让乘客轻易不敢存侥幸心理,动车禁烟形势有望根本好转。从这个角度看,出台这项严厉措施,应该。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假如不出台相应解禁措施,这个处罚就缺乏弹性空间,犹如踩“急刹车”一样,没有缓冲的余地。进一步而言,此规则对于“禁止乘坐动车”没有给出明确的时间,有声音认为终身禁止的可能性较大,若如此,处罚就过于严苛,存在罚责不对等的倾向。
任何处罚都应该给予一定的弹性,就连判刑也可以多次减刑,禁乘动车没理由不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即使从法律上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在动车上吸烟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所谓“责令改正”,其中包含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并非剥夺这项权利,更不是无期限剥夺。
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对于屡教不改者,可以禁止其乘坐动车,但禁乘应该给予一定的期限。另外,可以出台具体措施促使当事人将功补过,比如通过积分制,鼓励当事人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禁烟或铁路安全知识宣传等活动,当积分达到一定的分值时,应考虑给予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