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建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被认为“职业打假人”或将不再受新消法保护。
(8月14日《扬子晚报》)
为什么职业打假常被原罪,大抵是因为以下几个概念常被捣糨糊:比如职业打假算营利行为?打假后,被奖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这和企业的营利性生产活动,有着本质区别。比如职业打假算敲诈勒索吗?这就像王海说的,一些人采取调包的方式,去诈骗经营者,或者说是以其他的方式对商家进行敲诈,这个和打假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职业打假最大的争议,可能在于下面两点:一是利润高得让人眼红。二是司法资源疑似被大量耗费。比如来自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3年间,共接到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14375件,今年前5个月的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据说,职业索赔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
乍看起来,问题不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第一,职业打假人所谓暴利获得的道德风险,这是法律要关心的事情吗?我们常说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既然赋权于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权,那么,靠此发家致富有什么不可以?再说,这哪里是不劳而获,人家分明付出了时间成本、专业成本、调解成本、诉讼成本等,更别说“看走眼会倒贴钱、遭恐吓是常事儿”。第二,至于司法资源有被靡费的风险,这其实是个伪命题。先有千疮百孔的市场,后才有成为职业的打假行为。你禁绝了职业打假,问题产品与产品问题不还是一样的定量?只不过,少了一堆看得见的投诉和诉状罢了。至于“索赔人只盯宣传瑕疵”云云,拜托,他们的学名不叫“工商执法者”。
职业打假是该归入历史的故纸堆,但眼下显然还不是时候。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远未到无须职业打假代偿公共责任的时候。比如有数据显示,广东21个地级以上市消委会仅有编制110名,平均每个市不到6名。青岛大虾等事件后,消费维权之吊诡,足以说明诸多问题。第二,消费市场远没有干净到无须职业打假出力的地步。再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假冒伪劣”大都属于民法调整范畴,而民法调整特点则是民不告则法不究。这个时候,门槛略高、成本略高,维权的玻璃天花板就成了假货之庇荫。
“见蛇不打三分罪”。既然20多年也不曾出现13亿人蜂拥从事职业打假行业,那么,适度规范而不是轻率棒杀,可能更契合法律关系调整之本心。何况,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表示:“知假买假”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一句话,新消法理当容得下“职业打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