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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升:增强责任担当 激发履职尽责

2016-08-10 09:07:22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玉芳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增强责任担当 激发履职尽责

  市工信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张国升

  今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的施行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对部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务求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在党员领导干部中持续感想,近日来,通过认真学习问责条例、专家辅导,进一步掌握了条例的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地认识到,执行好问责条例,要做到深学、严读、细照、笃行。

  加大学习宣传。《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为指导,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是对问责成功经验的固化与升华,立足于全面从严治党新实践,通过整合规范现行各类问责制度,实现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度、方式的制度化,提升履职尽责。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既是《问责条例》的执行主体,也是问责的主要对象,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学习落实《问责条例》的主动性,开展形式多样地宣传教育,让《问责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行统一,转化为从严管党治党的高度自觉、优化政治生态的内在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力举措。以学习宣传《问责条例》为契机,完善问责机制,加大责任教育,弘扬责任文化,唤醒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引导党员干部激发责任自觉,尽心尽力履责。

  严格执行制度。出台《问责条例》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问责,而是促进负责、尽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牢记“权力”更多是责任、是担当,绷紧责任的弦,践行自己的承诺,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履行好该尽的责。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须对等的原则合理配置权力,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细化责任内容,开列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问责清单,将责任管理常态化、程序化、规范化。坚持硬性标准与弹性约束相结合。《问责条例》从8个方面量化适用情形,确保制度刚性执行,明确了4种从重加重、2种从轻减轻情节,对明知故犯、不知悔改者予以严惩,鼓励主动自查整改,做到宽严相济。建立科学、客观、可操作的责任评价标准,尽量压缩问责追责自由裁量空间,保证依纪追责、公平追责、确保制度刚性执行。

  抓好责任分解。中央出台《问责条例》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不仅把问责的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要落实到党的各级工作部门,都应主动担当,层层传导压力,做到责任具体,落实到岗到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在严实细中加大震慑效应。纪委﹙纪检组﹚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创新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方式,把监督做细实,增强监督实效,做到动真格、敢碰硬,使问责利器在实践中释放威力、更加锐利。

  敢于较真叫板。要充分发挥问责的利剑作用,抓住“关键少数”,聚焦突出问题,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不能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仍然突出的,不作为、不担当、不负责、乱作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出一起,决不姑息。要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问责到底。要定期报告问责情况、及时通报曝光,对不敢问责的还要反向问责,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坚持抓早抓小。《问责条例》在强调失职必问、问责必严的同时,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问责的方式上,《问责条例》将原有的各类问责规定中的14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定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对于被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根据问题性质、情节严重,分别酌情予以问责,不搞“一棍子打死”,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管党治党的理念。学习贯彻《问责条例》,加强党内问责,必须牢固树立、坚决践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有苗头就提醒,有倾向就纠正,有反映就处置,能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等方式解决的就不要等到凑够问责条件下再处理,能用通报、诫勉等方式予以问责的,就不要拖到组织处理、组织调查甚至纪律处分。对于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责令其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充分发挥问责的警示、震慑作用。

  强化监督执纪。维护《问责条例》权威,各级纪委﹙纪检组﹚、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纪检干部应当带头学习《问责条例》、深入贯彻落实《问责条例》、严格执行《问责条例》,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特别是在履职过程中,要把贯彻执行《问责条例》与落实《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起来,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合起来,高扬问责这把利剑,推进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确保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问责条例》执行情况纳入主体责任、日常监督、责任制考评等工作中,切实做到敢问责、严问责、真问责。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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