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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治什么谁来治怎么治

2016-07-13 17:13: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玉芳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1.社会治理理念提出的背景与目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认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十三五”规划提供坚强保证的重要抓手。

  对于“社会治理”这一概念的运用,在认识上是经历了一个过程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主要使用的概念是“社会管理”,自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我们党开始用“社会治理”这一概念来替换“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变为社会治理并非简单的“一字之变”,它反映了在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范围、治理重点等方面的明显不同,是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处理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矛盾所取得经验的深刻总结,集中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我国社会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理论与实践成果。

  创新社会治理已经成为创新政府行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2004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2010年,全国确定35个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并制定了《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指导意见》。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并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四个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2015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完善”“创新”社会治理越来越强化,理论研究越来越深入,治理思路越来越清晰,社会治理的内涵、外延、重点越来越明确,为实现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首先,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这个总要求。三个“最大限度”的总要求体现了两层含义:一是要激发社会活力,二是要通过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这是我们努力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目标所在,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总任务总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其次,活力与秩序、发展与稳定,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在发展中保持稳定和稳定中保持发展的对立统一思想,应当成为我们创新社会治理、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当前,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没有正确处理好激发社会活力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当我们需要对稳定与发展进行取舍时,往往是重前者,轻后者,即关注稳定和秩序有余,关注活力与发展不够。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只是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构建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才是社会治理的真正目的,两者必须协同推进。简而言之,社会治理的目标就是要实现稳定与活力之间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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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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