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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计委转发《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 今后查处无证行医将更有底气

2016-07-10 12:33:38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玉芳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省卫计委转发《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

  今后查处无证行医将更有底气

  中国甘肃网7月10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首席记者 金奉乾) 为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7月8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向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转发了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

  明确4类无证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4类无证行医情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行政处罚后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国家监督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无证行医查处公示制度,对查处的无证行医案件进行公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时,应当使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查询无证行医人员既往受行政处罚情况,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行移送。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有关信息录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

  拒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

  无证行医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在下列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第二审行政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使用假劣药等4类情形将移交公安机关

  在无证行医查处中,发现有下列4类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无证行医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无证行医的;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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