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
2002至去年底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2682人
中国甘肃网7月7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7月6日,省高院召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状况及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翟荣生介绍了我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有关工作情况,少年法庭负责人薛经华通报典型案例。
翟荣生介绍,2002年至2015年底,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2682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245人,缓刑的3409人,管制的192人,单处罚金的269人。判处非监禁刑的人数占32.45%;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占15.34%,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占84.67%。农民占42.12%,学生占21.83%。全省法院将在刑事审判中长期积累的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的做法有效地运用到民事审判之中,借鉴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寓教于审的工作方式,在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中建立诉讼教育引导制度。同时,借鉴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快速审理机制,设立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立案、送达、审理、执行快速办理和相互衔接的“绿色通道”,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在判后切实得以实现。
贾某猥亵10名小学生
案情摘要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贾某在定西市某学校担任小学教师为学生教学期间,为寻求性刺激,先后在该学校教室及其办公室内,利用小学生敬畏教师的特殊地位,对其授课的两个班级的十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采用将手伸进女学生的上衣内抚摸胸部、将手伸进女学生衣裤抠摸下体等手段,对女学生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贾某利用教师这一特殊身份猥亵多名未满14周岁的女童,应当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贾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教师利用身份之便对在校学生进行猥亵的案件。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处于多发态势,且罪犯多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这类特殊职责人员对幼女进行性侵犯,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儿童被猥亵后,或是对猥亵行为无认知能力,或是慑于猥亵者的身份,不知或不敢向家长、学校反映,有些家长得知情况后,出于对儿童隐私的保护也没有选择报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本案中被告人贾某的猥亵行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步步加剧,最终导致短时间内多名幼女被猥亵,其犯罪行为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对贾某依法从重惩处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案警示家长尤其是农村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遭遇性侵害应当及时报警。另一方面警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维护校园安全,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卜某猥亵3岁女童
案情摘要:2014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卜某在自家屋内炕上坐着时,见女童杨某(未满四周岁)与其他俩孩子在他家玩耍,遂产生猥亵杨某的犯意,便称其有香蕉,哄骗杨某爬上炕取香蕉时,将杨某拉在自己身旁,对杨某进行了强制猥亵。
裁判结果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被告人卜某能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卜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性侵犯罪事件。近年来,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越来越多。老年人缺乏文化娱乐活动,精神上孤独空虚,尤其是农村丧偶的老年人,更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那些农村留守儿童因自身年龄较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较弱,更易遭受犯罪侵害。在常年与老人相伴的儿童心中,对老人的亲切感高于父母,对邻里关系的老人更无防备之心,在一些侵害人小恩小惠的诱惑下,很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对于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并呼吁广大农村家长、学校、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充分发挥监护和管理职责,对“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多加关心和抚慰,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从而预防和减少农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