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仓库“偷纸鼠”盗卖纸张为吸毒
中国甘肃网6月2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仓库保管员低价出售32万元的成品印刷纸,获利10万元用于吸毒。七里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维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6月27日兰州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兰州秦兴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兰州大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亚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库房内印刷纸短缺向公安机关报案,随着印刷公司的报案,隐藏在仓库内的“老鼠”被成功揪出。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定,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底,被告人王维强利用其担任兰州秦兴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条件(同时管理该仓库内兰州大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亚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物品),将公司存放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坪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仓库内的各种型号成品印刷纸共67件(经鉴定价值322318元)私自运出,并以低价全部销售给被告人徐克朋,得赃款近10万元,均用于其吸毒挥霍。被告人徐克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非法收购并将赃物转卖他人,从中牟取了非法利益。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后,判决被告人王维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徐克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徐克朋提出,自己并不知道是王维强偷盗的物品,而且也多次问过王维强,他说没问题,自己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同时,自己家庭特别困难,请求二审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兰州中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徐克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原审被告人王维强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