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兰州中院集中宣判一批毒品案件13名毒贩各领其刑
中国甘肃网6月25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许沛洁)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起贩卖、运输、制售毒品案件的13名涉案毒贩进行集中宣判。其中死刑1人、死缓3人、无期徒刑4人、3至15年有期徒刑5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犯罪,教育公民。
案例一
外省购毒回兰贩卖四毒贩各领其刑
万旭东、李敏为非法获利,二人于2015年8月31日,驾车前往湖北武汉购毒后,将毒品藏匿于购买的小食品中,并于2015年9月10日驾车返回兰州。次日,李敏与金伞曼电话联系并约定交易。当晚7时许,李敏按约在安宁区收取金伞曼、马阿布杜共同出资的5000元毒资。金、马二人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马阿布杜手包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4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月12日,李敏又向吸毒人员苏某贩卖白色塑料包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小包,红色片状毒品可疑物10粒。经鉴定,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4.93克;红色片状毒品可疑物10粒,净重1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5年9月12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安宁区“阳光怡园”小区门卫室抓获李敏,当场从其携带的包内查获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882.2克、片状毒品可疑物103粒,净重9.82克,后从其家中抓获被告人万旭东。经鉴定,从马阿布杜及李敏处所查获的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83克/100克,从李敏处查获的红色片状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64克/100克。
兰州中院一审分别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万旭东、李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金伞曼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阿布杜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二
藏毒贩卖57岁男子被判无期徒刑
2015年1月20日,瞿宏业为帮助赵建虎联系购买1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出生于1959年的王里程电话约定冰毒交易。1月21日19时许,王里程、王洁驾车至兰州市西固区十一街区附近,瞿宏业从王洁手中接取一个印有“铁观音”字样的茶叶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分别为49.74克、49.7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1.31克/100克。当日21时许,赵建虎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与此同时,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一只船小学门口将王里程、王洁抓获,从王洁租住房屋的保险柜内查获印有“猫头鹰”花样的玻璃瓶一个,内装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2286粒,用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一袋。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色药片净重122.15克,检出乙基麦芽酚、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净重49.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时,从床头柜抽屉一手包内查获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净重3.18克,检出乙基麦芽酚、咖啡因成分,并查获现金49300元;从手电盒内查获装有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的透明玻璃瓶一个,该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月22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里程、王洁共同使用的利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间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袋,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可疑物净重49.7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兰州中院依照《刑法》之规定,以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里程、王洁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瞿宏业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建虎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
案例三
跨省贩毒7公斤主犯被判死刑
2015年5月1日,被告人马绍雨在云南家中与被告人马建辉包装毒品后,藏匿于越野车后备箱隔层内,由马建辉携带该车备用钥匙乘飞机前往兰州,与购买该批毒品的被告人陈么二力进行交接。当日14时许,马绍雨弟弟马绍杰(通缉在逃)指使被告人朱亚朋驾驶该越野车由云南前往兰州市。5月3日15时许,马建辉乘机抵兰后,前往城关区中山桥南附近与陈么二力接头,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日16时许,被告人朱亚朋驾驶的越野车行至甘肃省岷县境内国道212线木寨岭收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该车后备箱右侧隔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7包,共计净重7241.8克。同日,云南警方在马绍雨家中将其抓获。依照《刑法》之规定,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绍雨死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么二力死缓;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亚朋无期徒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建辉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