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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忘区域法治研究

2016-06-07 08:13:51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玉芳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在世界法治文明演进过程中,各个国家由于社会生活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治发展道路。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东方大国,中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治发展也各具特色,构成了中国法治发展的多样性统一。中国区域法治发展不仅反映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轨迹,而且成为创新区域社会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在当代中国,推动区域法治发展是一项开创性的法治事业,对于激发区域社会发展活力、探索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有着重要时代意义。

  区域原本是地理学中的概念。随着20世纪初区域地理学的日益兴盛,区域概念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也获得广泛运用,逐渐形成区域经济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区域历史学等新兴学科。法学关注的区域概念,具有全球层面上的区域和民族国家层面上的区域之双重意义。民族国家层面上的区域主要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指主权国家范围内以特定行政区划为基本构成单元的特定地域空间,在当代中国,有省域、市域、县域等不同行政辖区层级;二是指主权国家范围内那些由相邻地域所组成的跨越不同行政区划的地域空间,比如,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京津冀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等等。

  在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国家法治发展引导区域法治发展方向,区域法治发展则构成国家法治发展的基础。它们之间的协调发展状况,可以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程度与水准的评价尺度。因此可以说,区域法治发展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发展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具体展开;是在国家法治发展总体方向和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需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实践活动。

  研究区域法治,一个根本前提是恪守集中统一的国家主权观,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原则。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国家法治的统一性。推进区域法治发展,必须以维护国家宪法的最高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为基本前提。同时,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所决定的国家法治统一,并不排斥不同区域法治发展的差异化或多样性。现行宪法与有关法律确定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架构了统一性与分层性相衔接、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制,确立了国家权力纵向配置结构关系,为区域法治发展创设了广阔制度空间。由此,国家法治统一与区域差异有机关联成为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的风格。

  在区域法治概念中,特定行政区划地域空间具有基础地位,蕴涵着丰厚的法学意义。行政区划是以主权国家范围之内行政管辖层级为基础的特定地域单元。区域法治发展研究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就是深入探讨特定行政区域中法律实践的性质、特征和变动轨迹,分析一定区域法律生活面貌的影响因素与条件。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不同行政区域或不同层级行政区域的法治发展,往往显现出不同状况与水平。由于主体与客体、规模与空间、形态与机理等方面的差异,省域、市域和县域不同行政层级辖区的法治状态也有所不同。此外,一些行政区域还具有某种特定经济、政治与社会功能,如经济特区、民族自治区域等。所以,研究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域法治状态、同一层级的不同行政区域法治状态以及特定功能行政区域法治状态,应成为区域法治发展研究的重点。

  跨行政区划的地域空间具有独特的法学研究意义。跨行政区划地域空间的表现形式是丰富多样的,既有跨行政区划的特定经济区域,又有一定社会区域、文化区域等等,这些构成了区域法治发展研究的重要对象。在当代中国,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基于对中国国情与区情的深刻把握,高度重视区域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问题,陆续提出并实施了一系列跨行政区划地域空间的协调发展战略,如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等。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顺利实施的法律制度,把区域协调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推动区域法治发展,重要的是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一方面,提升区域法治水平,改善区域社会治理,目的是凝聚社会共识与力量,激发社会创造活力。这就要求善于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充分运用法治激励机制,最大限度调动区域社会主体创新发展的热忱,使区域社会活力竞相迸发。另一方面,通过正规化的制度安排与规范体系的协同调整,整合区域法治资源,丰富区域法治创建载体,切实提升制度规范的执行力与公信力,确立起有利于区域社会协调平衡发展的法治秩序,努力创造一个充满生机活力、安定和谐有序的区域社会生活共同体。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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