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中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合同纠纷案
中国甘肃网6月1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随着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法院院长、副院长将回归审判席位,今后法院院长审案将慢慢变成一种“新常态”。5月31日,兰州中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就是由院长敲响法锤。
案情:84万多元货款讨不来引发合同纠纷
5月31日上午10时许,市中院第25号法庭法槌落定,全体人员起立,审判长宣判:王道娟与永登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一起二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均提起上诉。2012年始,王道娟陆续向永登市政公司供应管道等材料,永登市政公司仅向王道娟支付部分货款。王道娟多次催要,永登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赫志学于2015年10月29日向王道娟出具3份证明,证明所欠货款数额及利息等,但未加盖公司印章。然而,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对所欠货款和利息均存有异议,王道娟遂于2015年12月15日起诉至永登县法院,要求永登市政工程公司立即支付欠款843222元及利息317329元,并承担诉讼费。
2016年3月,法院判决永登市政公司向原告付清货款843222元,承担利息95073.28元。宣判后,王道娟与永登市政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院长王永平担任审判长,5月31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当日庭审中,双方上诉人均无新证据提交。审理后法官对此案再次进行调解,但双方上诉人未达成调解一致意见。
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永登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赫志学出具的证明中,承诺31万余元的利息,但内容并不具体明确,永登市政公司主张不承担或对利息部分进行调减。故此,一审法院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调整本案逾期付款违约利息为95073.28元,相对合理,亦具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趋势:院长审案渐成“新常态”
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永平介绍,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并对院长办案的数量标准提出要求。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案已经渐变常态。记者发现,由院领导审理的案子,从程序上、证据上掌控准而够力。院领导承办一些案件,既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又能为总结审判经验积累基础资料,还可为其他法官起到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