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马飞刀
有报道说,近日,江西铅山县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引起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该案中的《尸体检验报告》出自该县无尸检资质的鹅湖司法鉴定中心。而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最早可追溯到2009年,该县公检法机关大量使用鹅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定案。对于公检法部门是否会有人被问责,铅山县政法委副书记江细根称,“不会这样小题大做去调查。”
这难道是一件小事吗?看来,我们的普法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之母”,法律界一直有一个共识,那就是,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司法的终极目标是司法的公正,司法的公正绝不单指结果的公正,还应包括诉讼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有机整体。当然,我们不能说有了程序上的正义,就一定会有实体上的正义;但没有程序的正义,就一定没有实质的正义。原因非常简单,实体正义的得出,要经过一系列的诉讼过程,这由诉讼程序主导。如果违反程序正义,那么得出的结果就是建立在不正当手段的基础上,即使事实认定正确,刑罚也适当,也不能称为实现了实体的正义。以往中国社会的思维习惯是“重结果、轻过程”,办案过程中是不是合乎正义的要求、是不是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很少有人关心。于是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小马飞刀以为,正义不仅应得到最终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规范的方式加以实现。得到实现是指结果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是指程序正义,二者不可偏废;而没有程序的规范,程序正义自然成为无本之木。通过不规范、不合法程序得来的所谓“正义”,犹如毒草之上盛开的鲜花,无论如何绚烂,都需要摒弃。放长远来看,社会治理中民众有这样那样的不满,执法者产生了这样那样的腐败,都需要通过依法治国的大药方,来寻求根本性解决之道。可以说,依法治国从来都不是一个宏大空洞的叙事,它需要体现于每一个“浮萍之末”,基层执法权频频沦陷,考验着依法治国的决心、耐心与智慧。
司法机关,请拿出直面问题的勇气。你们的每一次裁决,都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可能让正义远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