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酒驾惹祸后果重 罚钱还被判拘役
2016年3月25日16时40分许,榆中农民范某醉酒后驾驶甘J牌照小型轿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路段时,与甘A牌照货车发生刮擦后撞向路边。事后,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范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4.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榆中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8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罚。被告人范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范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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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撞死人丈夫顶罪
法院判决二人都有罪
中国甘肃网5月17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2015年10月23日11时46分许,女子张某驾驶小客车沿G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榆中县和平镇安森小区门前时,与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郭某相撞,致郭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的丈夫曹某故意隐瞒事实,对民警谎称自己驾驶该小客车包庇妻子。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死者郭某无责任,曹某无责任。
5月16日,榆中县法院公布判决结果。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曹某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二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包庇罪,判处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