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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相关意见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2016-05-11 08:07:31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狄东阳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我省出台相关意见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做了全面介绍。《意见》要求建立法院与政府联动协调机制,建立重大事项沟通报告机制,完善破产案件审判组织,同时还考虑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提出了加强社会风险防范意识的要求。《意见》还对准确适用破产法律制度,依法适用破产重整制度,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恶意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提出了意见。

  “僵尸企业”将被依法处置

  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并明确提出了要通过清理“僵尸企业”等方式化解过剩产能。随后召开的全国法院第八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也提出“各地法院要通过依法受理、依法审理涉公司清算、企业破产案件,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护”。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景辉表示,在这种背景下制定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于“僵尸企业”,目前尚没有明确定义,只是一些理论上和学理性的定义,有关部门对负债率85%以上,连续三年亏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通过输血型贷款或政策性补贴维持运转的生产型工业企业进行了摸底并上报国家发改委,特别是煤炭、钢铁、石化、冶金类企业。可以预见到,中央的工作方案出台后,今年以及今后几年,全省法院依法受理、审理涉公司清算、企业破产的案件将会增多,面临的任务也会比较繁重。

  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利益

  发布会上明确,《意见》要准确适用破产法的各项法律制度。全省各级法院在受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时要依法审查关联人申请企业破产时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关联人利用破产程序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要督促破产管理人依法认真审查债务人在破产前进行的交易、检索债务人的行为,并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给予指导;要落实和强化破产终结后的法律责任,对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破产企业,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在终结破产程序时向债权人释明可以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公司股东、董事等的民事责任;案件审理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提供给有关机关。

  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全省各级法院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破产企业资产的评估处置工作,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对重整、和解计划和清算方案的司法审查,坚决防止通过破产程序转移优质资产,恶意逃废债务;要妥善审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案件,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利益;要加快培育专业的破产管理人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破产管理人名册;要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机制,依法处理好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和实现方式的问题。

  成立破产案件合议庭

  李景辉表示,为适应今后一个时期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需要,全省各级法院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适时成立专门审理破产案件合议庭,有条件的中级法院或面临收案较多的基层法院要积极争取成立专业审判庭。并加强对相关审判人员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探索建立合理的破产案件审理绩效考核标准,调动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另外,《意见》出台后,省高院将密切关注国家和省上清理“僵尸企业”工作的进展;总结全省法院近年来审理破产类案件的经验,找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做好“僵尸企业”清理工作,如何正确审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给予指导的同时,向在审理案件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外地法院学习,开拓甘肃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思路。

  【名词解释】“僵尸企业”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僵尸企业”不同于因问题资产陷入困境的问题企业,“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

  记者 张烁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狄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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