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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修订《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5月1日施行

2016-05-04 09:38:51 来源:中国甘肃网_甘肃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仁青东智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

  ——省政府修订《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5月1日施行

  为了提高我省制度建设质量,完善政府立法机制,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力戒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省政府对《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已经2016年2月14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的施行,对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保障设区的市有效行使立法权,促进各级行政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政府立法机制

  科学完善的立法机制是确保立法质量、防止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前提。《规定》十分注重立法机制创新。例如,在制定立法计划时规定了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初开始,以三种方式征集下一年度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一是向政府各部门(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征集;二是通过新闻媒体、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三是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集。《规定》还明确,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能或者内容重要、复杂的法规和规章,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作为成员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的、涉及重大应急事项的、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法规和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起草法规或者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参加,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或者以招标方式组织起草。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单位应当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科学有效的制度措施,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对涉及专门技术问题或其他专业性较强问题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举行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

  提高政府立法的民主性

  政府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越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越能体现人民的意志。因此在修订时把提高政府立法的民主性放在了突出位置,把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倾听群众呼声贯穿于修订的始终。例如,《规定》明确,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法规或者规章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举行听证会依照下列要求进行: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法规或者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由发言人签字;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法规和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再如,《规定》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广泛征求下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有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举行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公众代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座谈会或听证会征集意见,也可以在报刊或者政府法制信息网站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又如,《规定》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健全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探索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推进立法精、准、细。

  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

  对立法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充分发挥规章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在修订时,把立法后评估引入到了《规定》中。明确要求政府规章施行后每满五年,实施单位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者多个部门(机构)负责实施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章,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实施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并报本级政府。

  对规章清理期限作刚性规定

  为了保证立法的实效性和适用性,必须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及时对立法进行清理。因此《规定》明确提出,实施单位应当每隔五年对其实施的规章进行定期清理。必要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实施单位进行清理。对于法规或者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已经被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取代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或者有其他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的,实施单位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省政府法制办)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_甘肃日报 责任编辑:仁青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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