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纠结的养犬管理费免了
犬身上要植入电子标识了
4月27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一审以及一审之后的征求意见、调研论证中,备受关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最终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原《条例(草案)》进行了10处比较大的修改,其中包括取消了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收缴养犬管理费”的规定。
征收”养犬管理费”有争议,不收!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福寿介绍,养犬管理费是本次立法中的热点问题。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征求各方意见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收缴养犬管理费,理由是养犬是少数人的爱好和行为,但增加的是行政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养犬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是各级政府的职能,反对征收养犬管理费。针对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法工委作了集中的调研和论证,收集和研究了其他立法和管理的情况,并函询省财政厅和发改委。综合研究后,发改委的意见是:不收缴养犬管理费。因为根据最新的《法制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由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另外,从上海、广州等地开征养犬管理费后的情况来看,通过收费并没有达到遏制居民养犬数量、规范养犬管理的目的,反而造成很多非法养犬行为,大多数养犬人不愿意缴纳养犬管理费,对收费收入使用和提供服务多有质疑,引发诸多矛盾。因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维持了政府议案稿的意见,不再作收缴养犬管理费的规定。
“一户限养一只犬”有涉公民物权,取消!
此外,原《条例(草案)》对居民养犬的数量也作了限定。张福寿介绍说,一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户限养一犬”的意见,该意见也是养犬管理立法的焦点问题。通过征集公众意见,听取专家意见和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法制委员会会议认为,限制饲养犬只数量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缺乏适当性、必要性与法益相称性,构成了对公民物权的干涉,不宜限制数量。况且在现实中,绝大部分是每户饲养一只犬,有少数人家饲养两只,饲养三只及以上犬只的家庭为数极少。所以,“一户限养一只犬”的规定,对于犬只管理意义不大,如果规定了反而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饲养犬只的数量未做限制性规定。
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成本不高,比犬牌科学!
据张福寿介绍,《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犬只电子标识”的内容。经过对郑州等地养犬管理成熟经验的学习考察和研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是国际上成熟的动物管理的做法,在国内很多城市已经运用,效果较好。与犬牌相比,具有安全科学和不易丢失、互换的特点,且成本不高,一只犬植入电子标识大约不到20元钱。因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对于电子标识的植入做了相关规定,同时附则中对犬只电子标识的概念进行了解释。
“大型犬、烈性犬”概念模糊,更名!
据张福寿介绍,《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引入了比较准确的“禁养犬”概念,取消了“大型犬、烈性犬”的模糊概念,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经过论证和专家咨询,《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原草案中的模糊概念——“大型犬、烈性犬”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在第十七条第一款引入了“禁养犬”的概念,规定“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随后在第二款规定由畜牧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禁养犬名录,并对禁养犬名录确定的程序、原则作了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养犬管理中发挥社会力量的条文,并对累计违法养犬和伤人犬只作出了注销登记的规定。在养犬行为规范方面作了比较详细和便于执行的规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第四章增加了“不得在集体宿舍和合租屋内养犬,外出携带犬只的规范,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犬只伤害他人后责任”等新的和便于执行的规定。
记者 邵其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