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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2016-04-27 09:52:54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文良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出现5种食品安全问题生产经营者应开展自查自纠

  中国甘肃网4月2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赵汇 实习生 周红杰)4月26日,《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报告辖区食药监部门。

  《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自查工作。今后,在以下5种情况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开展自查自纠: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监督抽检不合格或被约谈告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存在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和食品安全问题。

  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张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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