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试行)》5月1日起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4月26日,省食药监局印发《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试行)》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承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食药监管部门对未建立、未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等情形进行查处。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自查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按照属地食药监管部门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常规性自查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
《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条件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整改时间。(记者 王耀 房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