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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指使他人运毒24公斤 主谋拒不认罪

2016-04-19 08:47:57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指使他人运毒24公斤 主谋拒不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男子一审被判死刑

  中国甘肃网4月1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通讯员 卢海侠)雇用他人从兰州前往西藏运毒达24公斤的马某,在庭审阶段否认雇用指使他人运输毒品一事。虽然马某百般抵赖,但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受雇人员的供证与辨认,以及通话语音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4月18日,兰州中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马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 雇用他人 跨省运毒24公斤

  经查,马某出生于1971年,2011年3月底,马某在兰州分别与肖某、马某都(已判刑)预谋并雇用二人到西藏自治区察隅县运输毒品海洛因回兰州,马某许诺事成后分别给肖某、马某都人民币10万元和1万元作为报酬。后肖某又雇用马某比(已判刑)参与运输毒品,并许诺事成后给马某比人民币2万元作为报酬。同年4月1日,肖某、马某都、马某比三人驾驶挂有“青A”临时牌照的三菱帕杰罗越野汽车至西藏自治区左贡县,4月10日,马某比、马某都通过驾乘摩托车和步行等方式到达察瓦龙乡,4月11日马某电话指挥该二人与上家接头并接收海洛因后,驾乘摩托车返回左贡县。4月13日凌晨,马某电话指挥肖某驾车前往接应,与马某比、马某都会合后,将毒品海洛因藏匿于汽车后备厢内,由肖某驾车返回兰州,行至西藏自治区昌都县柴维乡金通村附近时,遇公安人员设卡查缉,肖某、马某都、马某比被抓获,从肖某所驾车内查获圆形包装的海洛因57块,方形包装的海洛因38块,共计24887.69克。经鉴定,圆形包装的海洛因含量为39.5克/100克,方形包装的海洛因含量为55.5克/100克。

  判决 证据链完整 一审判主谋死刑

  2011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某比、马某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肖某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9月4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马某比、马某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2013年5月6日,马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逮捕。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兰州中院审理该案。在案件开庭审理期间,马某对指控其雇用、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事实予以否认。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虽否认其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事实,但本案中,有马某指使雇用接取毒品的肖某、马某都的供证与辨认,有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马某电话指使马某比的通话语音鉴定确定,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证实被告人马某指使雇用肖某、马某都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所提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指使、雇用他人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涉案运输毒品数量巨大,被告人马某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予严惩。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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