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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将实行黑名单制度

2016-04-19 08:33:02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狄东阳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将实行黑名单制度

  中国甘肃网4月19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如何确保小摊小贩、小餐饮作坊贩售、制作的食品安全卫生,一直是食药监管领域的难点和薄弱环节,针对这一事关群众饮食安全的重要领域,我省即将出台新政,对存在问题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实行黑名单制度并依法公布,列入黑名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在三(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即日起到2016年5月13日前,省政府法制办面向全社会对拟出台的《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据了解,拟出台的《条例(草案)》中明确,我省将对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贩实行登记卡管理。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两)年,小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卡),有效期六个月。

  《条例(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三(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黑名单期限届满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应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妨碍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省政府法制办将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两种渠道向公众征集民意,信函可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fzb605@163.com。□记者赵万山实习生韩悦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狄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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