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政府法制办就相关《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我省拟对小摊贩实行登记卡管理
中国甘肃网4月19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记者 吕霞)4月18日,省政府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
《条例(草案)》提出,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实行登记卡管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食品经营登记证(卡)。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条例(草案)》提出,开办小作坊应当符合: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必要的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洗涤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等。
此外,小摊贩应当在划定的区域、时段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周边环境、历史沿革、群众需求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经营区域并及时公布。适宜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开办早市夜市或者集中生产、交易市场的区域,应当统筹建设,集中管理,并配备检验、供电、给水、排污等设备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小摊贩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引导集中连片经营。学校、幼儿园门口一(两)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贩经营。
《条例(草案)》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列入黑名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三(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