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德斌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4月17日《中国青年报》)
信用卡业务的蓬勃发展,不仅给银行带来可观的利润,也刺激了用户的信贷消费欲望,一定程度助推消费市场的成长。但信用卡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其建立在“先消费后还款”的模式上,且给用户提供了一定的免息期和透支额度,持卡人在刷卡消费时,容易产生一种白花钱、占便宜的幻觉,从而忽视了超期还款的违约风险,甚至于漠视自己的经济能力,盲目刷卡过度透支,遭受高额罚息,导致背负上沉重的卡债,最终沦为悲催的“卡奴”。
同时,银行为了扩大信用卡业务,竞相争夺信用卡份额,盲目追求发卡数量,却忽视了持卡人的经济风险,在办卡时经常违背原则,没有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资格,甚至连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学生,也成为银行争抢的对象。由此造成信用卡市场混乱,违约行为频发,坏账率非常高,给金融机构和用户均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后,银行将失去一大笔利润。不过,没了滞纳金,银行仍然可以收取违约金,只是多了一道与用户协商的手续,但在银行垄断格局未改变之前,协商的意义并不大,很可能只是走过场,用户被动接受“协商”结果罢了。
取消滞纳金之后,银行需要防范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把控透支底线,及时提醒持卡人归还欠款,必要时终止相关服务,避免持卡人无限期拖欠贷款,甚至钻漏洞恶意透支额度,导致信用卡信贷资产恶化。因此,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要严把资格审核关,不要为抢市场而降低标准,将业务重心由办卡转向消费信贷服务,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信贷市场,以优质服务赢得用户。同时,持卡人也要控制自己的消费欲望,量力而为,不要滥用刷卡透支权利,避免沦为“卡奴”,影响到个人信用,以及未来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