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没钱买车打起歪主意 领导班子索要41万“赞助费”
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民乐县工信局罚金20万
中国甘肃网4月1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通讯员 石文纲 徐永存)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民乐县工信局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县3家企业在收到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拨款前,其负责人银行卡上均有大额现金取出,这一反常现象背后是否另有隐情?办案人员顺藤摸瓜终于揭开了民乐县工信局开会集体研究向3家企业索要“赞助费”41万元一案。4月13日,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该案详情,民乐县工信局因犯单位受贿罪被山丹县法院一审判处罚金20万元;负有主管责任的县工信局原局长李某、直接责任人原副局长张某被判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1 如意算盘
没钱买车 领导班子商议收取“赞助”费
2011年3月,民乐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简称工信局)为张掖市金马肥业、民乐县宏堡砖厂、民乐县恒源砖厂等7家企业申报了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2011年12月,省财政厅下达民乐县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852万元,补助资金下达后,民乐县政府召开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县财政统筹20%,并下发了会议纪要。时任工信局局长的李某看到自己为企业申报了补助项目,也争取到了很多资金,但工信局里唯一的一辆车经常坏,没办法上山下乡,况且办公经费紧张,办公条件差,让这些企业将全部补助资金拿走,总感觉不是滋味,便动起了补助资金的脑子,将上述七企业的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的要求迟迟不予答复。
2012年3月份,工信局准备接辆新车,但是接车又没有钱,李某便主持召开全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大会,商议从申报关闭项目的企业索要部分“赞助”资金,用于购买车辆和单位的其他开支。但由于民乐县一榨油厂的陈某某在补助款迟迟不予拨付时,便在网上发帖子,呼吁社会要求工信局拨付补助资金。还有六坝镇一包装公司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李某怕处理不好可能会有麻烦,经过精挑细选会议决定从民乐县恒源砖厂、民乐县宏堡砖厂、民乐县金马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赞助”费,并由这三家企业先交钱后再拨项目资金,并决定“赞助”经费由时任该局规划发展股股长张某某收取,账外保管,开支由时任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张某审核。局长李某遂安排张某某将三家企业负责人分别找来商谈,李某、张某、副局长薛某、副局长张某铭和企业负责人商谈后,决定从恒源砖厂收10万元,从宏堡砖厂收11万元,从金马肥业公司收20万元。
单位上购买新车的钱的来路找好了,可钱还没到,单位上又着急用车,李某就和民乐县乾亨建材的陈某联系让他给工信局先借20万元,陈某同意后,李某就安排张某、张某某去陈某处办借款手续。之后,又从单位财务上借了些钱,到兰州去接了一辆丰田越野车。后民乐县恒源砖厂、民乐县宏堡砖厂、民乐县金马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企业拿来“赞助”费后,李某安排张某某账外保管,不要和单位的账混在一起了,还安排把借陈某的20万元还了,但由于这辆车是工信局用账外资金购买的,又是合资车,排量大又超标,没办法入工信局的资产账。李某就将此车入在民乐县乾亨建材公司名下了。
2 露出马脚
反常现象露破绽 顺藤摸瓜揪出单位受贿案
2015年1月,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民乐县工信局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民乐县恒源砖厂、民乐县宏堡砖厂、民乐县金马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企业在收到财政拨款前,三企业负责人银行卡上均有大额现金取出。通过分析研判,认为这一反常现象背后可能存在经济问题,遂组织精干力量顺藤摸瓜,对三企业负责人进行传讯。果然不出所料,在强大的攻势下,三企业负责人心理防线被攻破,承认在拨付项目资金前,民乐县工信局索要“赞助”资金的事实。成功固定了外围证据后,该院决定与李某正面接触,在案件事实面前,李某想抵赖,但当办案人员拿出真凭实据后,李某面对铁的证据,再也无法抵赖,只好承认工信局收取“赞助”费41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供述了该笔账外资金用于购买丰田小汽车279658.54元(车号甘G77055,该车入户在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公司,一直由民乐县工信局使用),支招待费53835元,2012年端午节、中秋节以及以加班费、电话费名义补助职工59920元,县上搞活动为职工买服装鞋帽花用16556元,以上共计支出409969.54元,剩余30.46元仍由张某某保管。
3开脱罪行
法院判决 “集体决定”只能少数服从多数
李某在承认收取“赞助”的事实后,为抵赖罪行,又寻找新的开脱罪行的“幌子”,便提出自己召集召开全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大会时,自己没有同意,但由于局班子成员一一表态,都同意让企业给点“赞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自己是主要领导,但在班子里也只有一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只好保留意见的托辞。而张某也提出企业要钱是工信局先提出的,但和这三企业商谈时,企业的负责人也是同意的。而且这41万元钱在开支上都是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是公开透明的,而自己仅仅是分管财务的领导,只是在事后的单子上签字而已,不能将其列为单位犯罪的嫌疑人,但在法律适用方面,罪与非罪已不是当事人说了算,而是由法律决定的。
4法院判决
民乐县工信局被判罚金20万
2016年3月29日,山丹县法院一审认定:民乐县工信局在组织拨付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过程中,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以索要经费的名义和先交钱后拨款的方式向三家企业索取现金41万元,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且民乐工信局性质上属行政单位,在领导体制上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李某作为该行政单位的负责人,对单位行为负有主管责任,完全有权否决单位的违法决定。而张某作为单位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在单位作出收取企业资金决定后,积极参与实施索取资金的行为,系单位受贿罪的直接责任人。该案经山丹县法院审理,判决民乐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被告人李某、张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