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工信委原副巡视员刘保平在兰受审
被指控受贿113.6万元,其当庭翻供
中国甘肃网4月14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董子彪 实习生 孙嫱)“我没有给对方提供好处,都是正常业务,涉案部分钱款是借款,请法院公正判处。”4月13日,头发花白的甘肃省工信委原副巡视员刘保平在兰州中院刑事审判庭上说道。当日,刘保平因涉嫌受贿犯罪接受法庭审理。审理中,他当庭翻供,并称对自己此前的“虚假供述”表示歉意,“此前自己的供述有问题,现在只有到法庭上才敢说。”
经过审理,该案在当日中午12时30分才结束,法官宣布案件择期宣判。
指控:
多次收受钱款113.6万元
出生于1957年的刘保平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据指控,2006年7月至2010年1月期间,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有限公司吴某为感谢时任甘肃省经贸委运输处处长的刘保平为其在煤炭生意上的帮助,先后分6次送给刘保平共计26.6万元;在新港城小区刘的父母家中,送给刘20万元。
2007年至2014年中秋节及春节前,兰州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某为感谢时任省经贸委运输处处长、省工信委副巡视员的刘保平对其公司的帮助、支持及搞好关系,分别在刘保平办公室、刘父母家中等不同地点先后分16次送给刘13万元。2011年7、8月份,蔡某听到刘保平说因女儿去美国留学经济紧张,向刘保平提供的账号里汇入20万元。
2008年中秋节期间,河南省某公司副总经理王甲(化名)为感谢时任省经贸委运输处处长刘保平在其生意上的帮助及搞好关系,送给刘3万元。2009年1月份,王某以问候刘保平亲友为由,送给刘1万元。2010年期间,新疆某物流公司副经理王某为感谢时任省工信委副巡视员的刘保平帮助其成立煤炭公司及搞好关系,先后分两次送给刘现金共计30万元。
翻供:
自称部分钱款是“借款”
当日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刘保平在担任甘肃省经贸委运输处处长、甘肃省工信委副巡视员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113.6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然而,就指控的犯罪,刘保平称起诉的犯罪事实不属实:“自己曾经负责煤炭运输,指控我受贿的4人均认识,但只是正常的工作关系,自己并未给4人提供方便。”
庭审现场,刘保平陈述说,指控收受吴某的26.6万是对方给自己替他炒股的,后来两清。“在父母家中给的20万元,我连袋子都没有碰。”就指控受贿的其他钱款,刘保平说是借款,而不是受贿款。“诸如新疆王某的30万元,就是借款。当时单位要买房就借钱,之后自己准备申请公积金后还给他。”公诉人则认为,“借款”但没有偿还,且不能提供借据,从证人王某的证言等反映是受贿钱款。就此,刘保平的辩护人称,部分钱款尽管没有借据,但都有真实借款事由,“且刘保平均能说出钱款具体数字,同时账务是经银行的,行贿受贿就没必要留这些痕迹,所以应该不能认定为受贿款。”
“我曾经踏实工作,为甘肃经济运行做过贡献。现在父母八十多岁,自己与妻子均患病,请求法院公正判决。”刘保平最后陈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