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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冒用109人身份证办信用卡套现1284余万元 六被告兰州受审

2016-04-12 09:51:29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涉嫌冒用109人身份证办信用卡套现1284余万元

  案件日前在兰州中院开庭,被告人基本认可犯罪事实

  中国甘肃网4月12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通讯员 白会东 实习生 刘小菊 赵普)两个看似与信用卡诈骗不搭界的人,却冒用109人的身份证件办理信用卡,刷卡套现高达1284余万元。4月8日,魏某、李某、路某、高某、武某、王某分别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在兰州中院受审,该案未当庭宣判。

  涉嫌冒用109人身份证件 办理信用卡套现1284余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出生于1976年的魏某本是中国农业银行靖远县支行的一名员工,出生于1978的李某则是靖远县第一中学的一名教师。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魏某在当事人朱某某等17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17人的身份证件,伪造了办理信用卡所需的相关证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工作人员刘某(另案处理)办理了以上17人名下的信用卡。之后,魏某刷卡套现1708465.92元,所得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上信用卡到期后,经中国农业银行七里河支行多次催收,魏某案发前无力偿还透支款项。

  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魏某伙同雒某(另案处理),在金某某等38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以上38人的身份证件,伪造了办理信用卡所需的相关证件,仍旧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办理了38张信用卡,之后刷卡套现共计460万元,截至案发前分文未还。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李某向雒某提供了齐某某等54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该54人的相关资信证明材料,雒某通过刘某办理54张信用卡,刷卡套现6549087.96元,其中李某刷卡套现取得赃款35万元据为己有。

  除了指控魏某涉嫌信用诈骗以外,公诉机关还指控魏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其于2013年9月20日至2014年1月20日期间,还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四辆小轿车,之后分别以2万、5万、3万的价格低价抵押,事后经鉴定涉案车辆总价值达266525元。

  四名个体经营者配合 小店内完成巨额套现业务

  魏某、李某所办的信用卡是如何套现的呢?四名个体经营者在这中间起了很大作用。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在白银市靖远县路某经营的华民电讯经营部,路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经营部的“靖远县华民电讯经营部”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路某处累计刷卡套现数额共计1004647元。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高某在经营“靖远便利商行”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商行的“个体欧尔鹏”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从高某处累计刷卡套现数额共计236850元。2013年5月6日至14日,武某在经营“靖远鸿旺烟酒商行”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商行的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套现服务,累计金额达262000元。2013年7月27日,王某在经营“靖远顺利批发商行”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商行的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魏某套现数额共计200051.58元。

  另外,公诉机关还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魏某在当事人魏某某等17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上述17人的身份证件在中国农业银行七里河支行办理了以上17人名下的信用卡,李某帮助魏某伪造了以上17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负责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办理信用卡所需的相关证件。2014年3月至7月,魏某等犯罪嫌疑人相继归案。

  涉嫌四宗罪 六被告人对于指控犯罪事实基本认可

  4月8日,这起耸人听闻的信用卡诈骗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刷卡套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后低价抵押,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非法申办信用卡,仍为他人伪造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告人路某、高某、武某、王某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为他人刷卡套现,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第一被告人魏某称其是中国农业银行靖远县支行的一名员工,与第二被告人李某是朋友关系,办理信用卡所用的身份证复印件全是跟朋友借的,第一次刷卡套现的170多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外债了,而且其中部分信用卡的利息也还了。第二次是自己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雒某了,最后卡和钱去哪里了,并不清楚。

  第二被告人李某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有一些人是我的朋友,他们借了我的钱,我刷他们的卡就当是他们还我钱,我刷了三张,共35万。”李某当庭陈述,其向雒某提供54人身份证复印件,雒某说卡办成后他先用三年就可以交给本人使用了,这些办卡的人中,部分人知道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是用于办信用卡,也表示同意。其余四名个体经营者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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