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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法关系是依法治国核心问题

2016-04-08 08:15: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 责任编辑:张玉芳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权大还是法大”是个真命题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今中国,确实需要认清“权大还是法大”这个重要问题,如果不从思想上解决、从行动上落实,必将阻碍法治建设的深入。

  法直接确定权的内容,或者说权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国家首先是由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机关的组成及其职权。如我国宪法便明文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规定了其职权范围。同时,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并规定其职权范围。任何公共权力,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比如警察,其权力就是由《警察法》明文规定的。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授权的权力在法治国家不存在。即使是某些非法治国家,其国家公共权力在形式上也是法律规定的。现在世界上有170多部宪法,几乎都把国家权力规定在宪法之中。这就是说权力的内容是由法律规定或确定的。否则,这个权力就是非法的。当然,法律在确定或规定权力内容时,是有边界的,有范围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力是合法的,而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力则要受法律的处分。对法律规定的权力不作为造成后果的,也要受到法律处分。

  法律明确规定行使权力的原则。公共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合法行使权力会给人民带来福祉,非法行使必然会给人民带来损失,甚至祸害。因此,必须由法律限定其行使权力的原则。法律严厉制裁滥用权力危害人民的犯罪行为,保障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制。对那些滥用权力者、违法乱纪者、以权乱法者、以权压法者、贪赃枉法者,必然要绳之以法。近几年的反腐斗争就是明证。

  由此可见,法是大于权力的,即法大于权。当然,我们在谈论法与权的关系时,要分清权力的两种形态,即政权与治权。在我国,政权是人民的,即人民当家作主,它与法是一致的,是不可分割的,是相互依赖的,谁也离不开谁。法是政权机关制定的,并以人民政权来保障法的实施。但治权就不一样了,它是国家机关受人民委托来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因此,我们讲法大于权,是专指治权而言,这才是法大于权的真正含义,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与权关系的本意。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众所周知,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由一定的政党以执政党的形式来领导国家,尤其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执政党的领导作用十分明显。然而不同的是,西方国家的政党是通过竞选来取得执政党地位。而在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取得执政地位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和现实的选择。中国共产党以领导人民通过长期的革命战争,用鲜血和艰苦卓绝的斗争,赢得革命的胜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事实,博得了中国人民的拥护与赞许。历史在发展过程中选择了中国共产党,这叫做“历史的合法性”。我国人民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中感受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人民在切身感受下,选择了共产党为执政党,或者说,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早已得到人民的认可,这叫“事实的合法性”。中国人民正在建设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正在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努力奋斗。这种活生生的现实,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这叫做“现实的合法性”。中国共产党用人民当家作主的事实,用国家富强的事实,用GDP稳居世界第二的事实,博得了13亿多人的拥护而成为执政党。

  正因为有了党的领导,中国才有进行法治建设的可能,才有可能实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人人守法、全面护法的局面。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必须使依法执政在各个环节得到全面落实。

  第一,领导立法。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以制定良法为基点,强调法律的人民性、科学性、统一性、稳定性、公开性,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宪立法,使每一项法律都能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此,凡重大立法活动,中共中央总是最先提出法律草案或制定相应政策,确保立法的方向正确、内容科学,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

  第二,保证执法。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它不仅数量多,而且直接关系人民的生活与利益。执法,主要指行政执法,首先要尽快建立法治政府,做到法律授权必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一切活动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把公共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明确:法治政府一方面要“控权”,防止权力滥用,反对以言代法,处理以权压法,制裁贪赃枉法与以权乱法;另一方面,要做“保权”,即保护政府部门正确使用,发挥权力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中的特殊作用。权力具有两面性,滥用权力必然危害人民,依法运用权力将有利于人民。因此,既强调“控权”,又要“保权”,切实发挥对权力的特殊作用。

  第三,支持司法。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包括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领导党,各级司法机关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并通过党组向中共中央和同级党委汇报工作。另外,中共中央提出最高司法机关、各级党委提出同级司法机关领导人选名单,由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党中央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入。党组织还及时地引导全国人民学习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特别是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运行,保障法治的正确实施。

  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持与加强党的领导,必须理直气壮地弘扬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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