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兰州市城镇医保定点医院药店将取消行政审批
实行协议管理相关办法下月起执行
中国甘肃网4月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田玥 通讯员 李旭东)5月1日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这两类老百姓熟悉的机构,将取消定点行政审批,实行协议管理。4月6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该局日前出台了有效期为五年的《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对协议管理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办法》是在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等背景下制定的。取消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简称“定点医药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对愿意承担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由市医保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参保人群分布等情况,坚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进有出、方便就医的原则,与其签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四项条件
据医保局负责人介绍,取消定点行政审批不是同时取消协议管理,《办法》对协议内容、具备条件、日常管理、解除或终止服务协议等予以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兰州市辖区内符合卫计、药监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并愿意承担医疗保险服务、方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医疗机构(不包含美容、整形、不孕不育等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相关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门诊部及以上级别军队医疗机构;有相应的医疗用房、诊疗设备,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近一年未因违规违法受过卫计、药监、物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医药机构等四项条件。
存在三种情形将解除服务协议
经过申请、受理、评估、信息系统改造和测试、签订协议等程序后,市医保局向社会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名单。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因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被市医保局解除协议未满1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市医保局不受理其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同时,日常管理中进行培训和考核。医药机构有医药机构违反协议相关约定的;医药机构不再符合定点医药机构条件的;医药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变更的,在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未持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变更手续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市医保局应当解除服务协议,并将解除或终止医疗保险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