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下月施行省交警总队解读新政——
残疾人驾考放宽新司机管理更严
中国甘肃网3月30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李升 实习生 王海银)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旧部令相比到底有哪些变化,又会对广大驾驶员朋友带来哪些影响呢?3月28日,记者邀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部门民警对139号令中的事项进行解读。
非违法被注销驾驶证申请
旧规中,驾驶证被注销后,一切从头来。
解读:新规中,驾驶证被注销者,只要满足7种情形可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A1、A2准入年龄降低
现在正在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没有关于“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概念,而在此次修改的新规中,第十一条、十七条等多条规定都新增了该内容。
解读:新规在关于年龄条件的规定上,新增了“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同时,报考重点车辆类驾照,申请时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全日制驾照职业教育学籍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是指交通职业技术院校,而非驾校这种培训机构。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
解读:新部令通过删除原部令中的限制情形,允许在居住地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不是在任意地方,而是应该在居住地,应当有居住证。此外,今年4月1日起,驾驶证申请人可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预约成功后可连续考试,理论上来说,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可以同一天考完。
补领、审验业务
解读:原规定驾驶人只能在驾驶证核发地办理补换领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业务,新部令规定允许异地办理补换证业务,简化了转入换证体检要求,体检证明改为自主申报,进一步体现了管理的人性化。
驾驶证降级恢复
修改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解读:新部令细化了驾驶证降级的恢复程序,降级注销后重新申领驾驶证的间隔时间缩短为1年。
残疾人驾考条件
公安部139号令进一步放宽了上肢残疾人、单眼视障人员驾车条件。
解读:新规指出,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客车准驾车型。这意味着,单眼视力障碍也可考取驾驶证。新规还放宽对申请人上肢条件的要求。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驾驶要求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审核
旧规要求,60周岁以上驾驶员要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解读:新规对未按期体检驾驶证被注销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直接恢复驾驶资格。新部令实施前,因未体检被注销驾驶证,且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一并享受该政策。
境外驾驶证换领
新增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解读:以前持境外驾驶证只需通过科目一理论考试,即可换领我国驾驶证,因此出现了我国内地居民办理旅游签证,赴周边国家速成学习考领驾驶证,甚至购买其他国家的驾驶证,回国后换领我国驾驶证的现象。为此,新部令严格规范了持境外驾驶证换证制度。
实习驾驶员不可任性
修改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解读:要注意的是,139号令进一步强调了实习期驾驶证的记分结果运用。原规定中,“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139号令中相关条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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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驾驶人业务明日停止受理一天
兰州晨报讯(记者李升实习生王海银)3月29日,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确保公安部配套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于4月1日按期顺利实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决定3月31日6时至4月1日8时期间对全省在用所有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届时3月31日交通违法、事故处理、驾驶人科目一、二、三考试系统暂停使用。
需要提醒的是,原预约在3月31日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学员,统一调整至4月9日参加相关科目考试,考试地点、场次不变。因个人原因不能于4月9日参加相关科目考试的学员,请于4月5日至8日前往小达坪考试场科目一预约大厅做考试取消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