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93316.75万元,同比降低4.18%。其中,兰州中心57776.32万元,省资金中心27139.70万元,省电力中心6836.78万元,窑街煤电办事处1563.95万元。存款利息收入36257.5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7050.05万元,国债利息收入为0,其他收入9.13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38480.29万元,同比降低27.32%。其中,兰州中心17712.84万元,省资金中心14987.00万元,省电力中心5143.88万元,窑街煤电办事处636.57万元。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32884.79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2995.8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561.49万元,其他支出38.21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54836.46万元,同比增长23.37%。其中,兰州中心40063.48万元,省资金中心12152.70万元,省电力中心1692.90万元,窑街煤电办事处927.38万元。增值收益率2.03%,比上年同期增加0.19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798.8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7035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665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2002.87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2229.83万元。其中,兰州中心上缴22187.73万元,省资金中心上缴9292.85万元,省电力中心未发生上缴业务,窑街煤电办事处上缴749.25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3567.29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7971.90万元。其中,兰州中心上缴54823.08万元,省资金中心上缴60041.94万元,省电力中心上缴1163.11万元,窑街煤电办事处上缴1943.7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5493.33万元,同比增长15.36%。其中,人员经费2285.69万元,公用经费2011.20万元,专项经费1196.44万元。其中,兰州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536.58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405.99万元、485.39万元、645.20万元;省资金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836.92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780.93万元、510.58万元、545.41万元;省电力中心管理费用支出983.56万元,公用经费为983.56万元,无人员经费和专项费用支出;窑街煤电办事处管理费用支出136.27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98.77元、31.67万元、5.8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254.84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15‰。其中,兰州中心0.14‰,省资金中心0.17‰,省电力中心为0,窑街煤电办事处0.02‰。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为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2727.29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30%,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12%。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项目贷款为0,项目贷款逾期率为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贷款余额的4%。当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为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84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5年底,历史遗留风
险资产余额为0,比去年同期减少为0,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为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3.74%和9.38%。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3.96%,国有企业占46.12%,城镇集体企业占1.23%,外商投资企业占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8.6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其他占0。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50.63%,中等收入群体占47.66%,高收入群体占1.71%。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3.24万笔59.98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1.6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53.2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7.55%,租赁住房占0.38%,其他占0.55%);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8.3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9.7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8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57%,其他占7.15%)。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49.25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40.49%,比上年同期增加11.74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69583.60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26.40%,90-144(含)㎡占67.05%,144㎡以上占6.55%;新房占78.91%,二手房占21.09%。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9%,中等收入群体占46.42%,高收入群体占14.58%。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共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11个,贷款额度9.5亿元。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6个6.2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5个3.3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为0。建筑面积共100.65万㎡,可解决11841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7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全部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58.20%,比上年同期增加47.4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
本市当年无机构及职能调整事项。2.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兰州中心当年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1家,名称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省资金中心当年新增缴存银行3家,名称分别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甘肃银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省资金中心当年新增贷款委托银行7家,名称分别为: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其他中心(办事处)无变更。
3.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本市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本市2014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00.42元的3倍,即13501.26元,最低不得低于所在县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三县最低标准为1420元,五区最低标准为1470元。
本市当年未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1)存款利率调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当年新增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未做调整,继续执行0.35%;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作了五次调整:2015年3月1日由2.35%下调至2.10%,5月11日由2.10%下调至1.85%,6月28日由1.85%下调至1.60%,8月26日由1.60%下调至1.35%,10月24日由1.35%下调至1.10%。
(2)贷款利率调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当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作了四次调整:2015年3月1日,1-5年贷款利率由3.75%下调至3.50%,6-30年贷款利率由4.25%下调至4.00%;5月11日,1-5年贷款利率由3.50%
下调至3.25%,6-30年贷款利率由4.00%下调至3.75%;6月28日,1-5年贷款利率由3.25%下调至3.00%,6-30年贷款利率由3.75%下调至3.5%;8月26日,1-5年贷款利率由3.00%下调至2.75%,6-30年贷款利率由3.50%下调至3.25%。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是:1-5年贷款为2.75%,6-30年贷款为3.25%。
5.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2015年4月1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市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6.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兰州中心当年发放异地贷款2545笔104855万元,当年未开展贴息贷款业务。
省直分中心当年发放异地贷款3211笔122675.9万元;当年未开展贴息贷款业务。
电力分中心、窑街煤电办事处当年未发生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业务。
7.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部委先后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本市2015年陆续出台了多项住房公积金新政。
(1)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向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外中心转入本中心的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缴存期限可合并计算。取消了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2)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及二套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3)贷款额度:借款人购买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额度比例均提高到总房款(二手房评估价)的80%;首套房及二套房贷款利率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期基准利率执行。
(4)异地贷款业务: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兰购房,本中心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均可向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租房提取: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只需在本市房管部门开具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即可提取本人和配偶当年的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8.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从2014年开始,兰州中心着手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到2015年初,核心系统基本建成,2015年4月正式上线运行。新系统建成了以银企直连为核心的资金管理平台,实现了与11家银行的系统对接,开通了与工行、建行和农行的直连接口,保证了资金运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依托新系统,进一步完善并加强了短息提醒功能,方便了职工查询缴存、贷款信息。年内,兰州中心继续做好网站维护及客服管理工作,网站查询用户达到了14.7万人次,回复在线留言2026条,接听咨询电话答疑解惑9.1万个,其中人工坐席接听1.3万个。
9.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当年无行政处罚事项和强制执行事项。10.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无。
七、本报告所称“本市”是指兰州中心、省资金中心、省电力中心、窑街煤电办事处四家机构的合并数据。兰州中心相应内容已经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