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甘肃网 > 甘肃新闻 > 甘肃医卫 正文
投稿

甘肃:好消息!准妈妈有望休158天产假

2016-03-30 08:16:20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好消息!准妈妈有望休158天产假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意见;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

  西部商报讯(记者李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刘维忠介绍,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后,省卫生计生委立即启动修改《条例》的准备工作,向省人大常委报送2016年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条例》修改列入2016年立法项目。省法制办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2个省政府有关部门和14个市州政府的意见,并通过省政府法制办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纷纷通过书信、电话、互联网等渠道反馈意见、建议。省政府法制办对其中合理合法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的采纳吸收,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经省政府同意,形成了现在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条例(修正案草案)》摘录

  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并将农村计划生育手术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个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一个女孩,不再生育的,并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已经享受本条例相关规定奖励和优待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以及享受的不再退回。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4种情形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1.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

  3.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

  4.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生育女婴以及不生育的妇女的;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的。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甘肃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新闻热线:0931-8960109 技术服务:0931-8960711 网上投稿
网站简介 | 大事记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中国甘肃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