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普惠共享的国际网络空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重要论述
谢新洲
互联网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然而,全球互联网发展并不平衡,网络空间内新老问题交叠,现有互联网治理规则难以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习近平同志把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全球治理思想开创性地运用到互联网治理中,作出了一系列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有利于在互联网治理中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的科学体系。
互联网观的创新性发展
习近平同志于2014年7月在巴西国会发表的演讲、2015年9月访美期间在西雅图发表的演讲,都旗帜鲜明地提出:国际社会要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2015年12月召开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以“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主题。习近平同志在会上发表主旨演讲,系统全面地阐述了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思想。习近平同志关于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思想建立在对互联网全面、深刻理解的基础上,是对互联网观的创新性发展。
互联网是全人类共同的福祉。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推动了人类社会发展、推动了文明成果由全人类共享。正是因为全世界人民的广泛参与,互联网才能多姿多彩。从技术结构上讲,互联网的价值在于互联互通:联接产生价值,节点越多网络结构越稳定。从信息来源看,用户贡献内容成为网络信息的重要来源,网民参与保证了网络信息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互联网的价值由全球网民共同创造,互联网带来的红利理应由全人类共享。此外,每一种社会生产方式都会历史性地生产出属于自己的社会空间,网络空间是人类生活的新领域。科技史学家指出,互联网的发明与运用对人类文明发展的价值已经全面超越了蒸汽机革命、电气革命,因为互联网为人类社会开启了一个全新的生活空间——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存在网络主权。网络空间并不是独立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而是拓展了人类活动的范围、改变了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互联网没有边界,但网络基础设施、网民、网络公司等实体都是有国籍的。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空间承载着一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安全发展的诸多现实利益,理应受到所在国的管辖,不可避免地成为国家主权的延伸。同时,网络空间既是人类的共同家园,又是新的战略空间。互联网促进了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使世界真正变成了地球村,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此外,互联网成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网络空间成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新战略空间。
互联网带来的福祉应为世界人民所共享。现实生活中,由于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信息鸿沟不断拉大,现有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难以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正是基于此,习近平同志指出:“国际社会应该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加强对话合作,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这既体现了互联网空间的本质所在,也揭示了互联网发展的趋势,明确了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关键。
对全球互联网治理差异化特性的深刻把握
互联网推动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人类文明共享。但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条件下,互联网的发展既不同步又不同质,表现出极大的差异性。习近平同志关于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思想,正是基于对全球互联网治理差异性的深刻把握。
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网络普及率存在差异。互联网诞生于美国,随后向欧洲、中东、拉美地区扩散,之后在非洲国家和亚洲国家逐步发展起来。10年前,世界互联网普及率均值不足20%,美国的互联网普及率就达到了70%,欧洲和中亚地区接近40%。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提供的数据,截至2015年,世界上还有43个国家没有任何形式的宽带计划、战略和政策。发展中国家的宽带接入价格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家庭宽带接入率仅为31.2%,而非洲地区只有1/10的家庭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使用方式存在差异。互联网已经发展为兼容经济、社会、文化、社交、娱乐等多种功能的平台。人们对互联网的使用方式影响着互联网价值的实现。发达国家对互联网的信息、产业、经济功能利用比较充分,而在亚洲的很多发展中国家,互联网是重要的娱乐和社交工具。基础设施方面的“信息鸿沟”早已被熟知,但经济、社会和教育水平差异带来的互联网使用方式差异,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实际上,即使在发达国家内部,互联网使用方式也受到文化传统的影响,如德国的社交网络利用率低于其他欧洲国家,且主要用于熟人之间的联系。
各国互联网治理方式存在差异。世界各国的互联网治理受到既有政治法律和历史文化传统影响,各具特色。从治理主体上讲,有的国家强调政府主导,有的国家突出社会团体的作用;从治理对象上讲,有的国家突出对网络实体的管理,有的国家突出对虚拟身份的管理;从治理依据上讲,即使在依法治理的范畴内,也存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别;从治理模式上讲,有的国家将网络治理区别于现实社会治理,有的国家则将网络作为现实社会的一部分来治理。
世界各国在互联网使用和治理方式上的差异,决定了其互联网发展诉求与治理重点的差异。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应该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这就表明,只有充分尊重各个国家发展阶段的差异和诉求重点的不同,才能构建科学有效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