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兰州3月15日电(崔琳)1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司法救助”情况通报会称,过去一年里,当地各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积极争取资金,大力解决司法过程中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救助金额达446.49万元;全省法院依法减、缓、免诉讼费992.28万元。
甘肃高院赔偿办主任杨磊解释,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主要针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以此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让民众切实增加“获得感”。
“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为解决这一问题,探索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执行救助等工作。”杨磊介绍,甘肃法院系统为落实2015年12月7日下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结合当地司法救助工作实际制定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共分六个部分三十二条,明确司法救助的四类人员,即: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办法》指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此外,根据《办法》的规定,甘肃高院成立省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由分管国家赔偿工作的副院长任救助委员会主任,赔偿办牵头,立案、刑事、民事、信访、执行、行装、审判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救助委员会委员,共同对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负责。
杨磊透露,2015年12月,甘肃高院赔偿办基于省法院预算内司法救助资金情况,负责牵头审核省法院各业务庭室及直属法院、各中级法院报送的527件司法救助案件,经项目工作组复核并提交院党组会讨论,决定救助69案,救助金额325.7万元,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给予适当经济资助。
期间,赔偿办积极探索建立司法救助工作的数据库,并与甘肃省委政法委数据库实现了信息共享,对所有申报案件认真进行“查重”操作,以此杜绝重复救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