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城市地下燃气管线保护的责任。为加强地下燃气管道安全,杜绝破坏管道事故发生。现对加强地下燃气管道施工保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勘察、施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防止施工作业破坏地下管线的直接责任。要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燃气管线情况,会同建设、监理等参建单位和燃气公司根据相关安全规定、施工规范要求共同制定地下燃气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2、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燃气管线及现状地形图等技术资料,在设计文件中标明地下燃气管线位置和埋深等情况,对地下管线保护提出指导意见,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勘察、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落实地下燃气管线安全保护措施;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应采取专项保护措施,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
4、在地下燃气管线附近施工作业前,建设、勘察、施工单位要联系燃气公司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护和指导。要严格按照施工作业范围、地下燃气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严禁未经燃气公司同意和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施工。
5、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前,勘察、施工单位要会同燃气公司在施工作业现场及毗邻区域内设置明显的、不易被破坏的施工现场管线保护标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实施机械开挖土方之前要进行人工探坑,在探坑范围内未找到标注管线或与管线资料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待探明管线位置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
6、要加强对相关机械操作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地下管线保护的各项要求传达到一线作业人员。
兰州市城市公用行业管理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