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1〕2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年审时间
1.2016年3月1日至5月31日:省直各机关、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2.中央驻甘机关、团体和中央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涉税企业、市州以下机关、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年审时间,由各单位所在地市州残联自行确定。
三、年审地点
1.机关、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到同级残联或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其中省直各机关、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到省残疾人就业服务大厅办理年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05号省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广场;联系电话:0931-8729203、8722601)。
2.中央驻甘机关、团体、中央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涉税企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到办公、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区、市)残联或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
四、年审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
2.用人单位2015年1月、6月、12月的职工名册和工资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
3.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2015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关事项
1.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或经调查核实的职工人数,核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通过同级财政部门或地税部门进行代扣代收。
2.对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缴。
特此通告。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