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点任务
强化纪律约束严守党的纪律规矩
坚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始终秉持政治纪律永远排在第一位,紧紧抓住“关键少数”,紧密围绕对党忠诚、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遵守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坚决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党规党纪要求牢牢刻印在心上。坚持纪在法前,以“六项纪律”为尺子,敢于担当、敢于较真,努力实践好“四种形态”,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巩固责任成果夯实管党治党责任
狠抓主体责任体系的延伸拓展。巩固和深化落实主体责任的成果,把“3783”主体责任体系进一步向街道、社区、学校等基层党组织延伸,打通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的瓶颈。全面履行纪委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确保区委政令畅通作为首要任务,强化责任追究,倒逼“两个责任”落地生根。积极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具有城关特色、符合城关实际的工作模式,把监督触角向前向下向深延伸,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加大监督力度强力推进作风建设
坚决查纠“四风”问题。紧盯年节假期,密切注意“四风”的新动向、新表现,坚决遏制“四风”反弹回潮。探索持续加大监督力度。畅通监督渠道,强化部门联合监督,着力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监督格局。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抓早抓小,抓细抓实,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风气持续好转。
突出惩治重点遏制腐败力度不减
突出执纪监督特点。要以纪律为尺子分析研判司法移送、审计、信访发现的问题线索,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红脸出汗要成为常态,把“三种人”作为惩治重点,形成持续威慑。推进依纪依法反腐。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积极推进纪律审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维护群众利益严查基层腐败歪风
把压力传导到街道部门和单位,把责任压到村社和最基层党组织,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主要任务,严查“四小”、“19个重点领域”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重点查处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和惠农等领域贪污挪用等问题。同时严肃查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甚至欺压群众的违纪行为。
强化自身建设打造纪检监察铁军
加强纪委领导班子建设,配合区委做好纪委换届工作,完成区纪委内设机构的调整。加大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交流力度,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锤炼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主动适应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需要。加强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对执纪违纪、以案谋私、跑风漏气的行为,坚决查处,解决“灯下黑”问题,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相关链接·新出台办法及制度
城关区纪检监察组织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进一步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委,包括全区各级党组织;所称成员,包括区委、街道、部门党委成员;所称纪检监察组织包括区纪委、综合派出纪工委、街道纪工委和部门纪检组织。
第三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党委要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同级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
第四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施监督,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
第二章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检查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执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遵守和维护党章、党内各项法规以及党的“六大纪律”等情况。
第六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同级党委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形成和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党委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严禁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列席同级党委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监督。党委拟选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应征求该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的意见,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组织的意见。纪检监察组织应及时向征求意见的组织部门反映已掌握的拟任职人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第九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规党纪等情况的监督,重点对执行《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因私出国(境)、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省、市、区委有关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监督。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在按要求向同级党委或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向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备。
第十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
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开展民主生活会情况的监督。同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派人参加同级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在会上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对照检查,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和民主生活会形成的专题报告要报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备案,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述纪述廉述作风(以下简称“三述”)工作。每年召开“三述”大会,组织干部职工、服务对象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廉洁从政、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测评和评议。
第十二条每年年初纪检监察组织应向上级纪委递交同级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上一年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所在单位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述纪述廉述作风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对于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渠道反映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明显不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的一般性作风问题,反映对象是同级党委的,由纪检监察组织反馈给党委书记或党委班子进行提醒;如果是党委班子成员的,视情况由党委书记进行约谈,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组织发现同级党委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在报告同级党委和主要领导的同时,上报上级纪委。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在正当行使监督职权时,凡发现有拒不执行或违反本规定的,有袒护被监督对象、干扰和阻碍纪检监察组织正当履行监督职能、打击报复执纪人员的,必须查明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履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
(一)参与同级党委“三重一大”等事项,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有意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不正确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兰州市城关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关区纪检监察工作点评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常态,及时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展情况,促进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点评是指由区纪委牵头组织,以区纪委各综合派出纪工委和街道片区纪工委为主,对其监管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常态化工作方法。
第三条点评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开展监督检查,从中帮助发现问题和不足,督促整改落实;总结经验做法,提升工作整体水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
第五条组织实施
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成立点评工作机构,确定被点评单位和点评内容。点评工作以区纪委综合派出纪工委和街道片区纪工委为单位,通过自评、互评、交叉评等方式开展。
第六条点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纪委各项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夯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
(三)强化纪律约束,严守党的纪律规矩情况。
(四)狠抓作风转变,推进作风建设情况。(五)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查处违纪问题线索情况。
(六)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七)落实“三转”,强化纪检监察组织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点评的纪检监察工作。第七条点评形式
点评工作原则上分季度点评、半年点评和年终点评,根据需要可随时开展。以“看”、“听”、“问”、“查”的方式,采取现场检查点评、召开点评总结会议的形式进行:
(一)实地检查。各点评小组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通过看工作资料、听工作汇报、问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工作不足等形式,对照检查,找出被点评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特色亮点工作。
(二)现场点评。实地检查后,召开现场点评情况通报会,各参加点评单位点评存在问题并进行汇总。
(三)总结点评。点评小组针对被点评单位存在问题汇总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督促落实
(一)各点评小组针对存在问题,与被点评单位沟通后列出问题清单。被点评单位针对点评出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党工委、党组)汇报,按要求形成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二)各点评小组针对问题清单实行挂账督查,逐项销号,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并总结各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对反馈的问题未按期整改的单位,由各点评小组负责人给予提醒约谈。
第九条注重结果运用,将点评结果与全区年终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挂钩。
第十条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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