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发现事故隐患举报,有奖!
省法制办公开征求三部法规草案修改意见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
《甘肃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中国甘肃网2月1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方言) 2月18日,省政府法制办就《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甘肃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和《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3部条例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于3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反馈意见。意见邮寄地址: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并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发送至:fzb605@163.com。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相关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举报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识别、规避危险危害和排查事故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甘肃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居民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当持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有效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进行审查,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农村居民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行政部门的意见。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监测预报资料,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不明确的,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