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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驾车肇事将“醉汉”拖行致死 司机赔偿46万获谅解被判缓刑

2016-01-10 10:29:02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驾车肇事将“醉汉”拖行致死 司机赔偿46万获谅解被判缓刑

  中国甘肃网1月10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董子彪 实习生 张爱菲)货车驾驶员牛某某凌晨驾驶车辆,发现道路上有人躺着,未料却将其拖行致死。1月4日记者获悉,庆阳市合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以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牛某某系宁县平子镇一家批发部的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2015年6月20日20时许,牛某某驾驶货车与装卸工刘某从环县县城出发,沿国道211线由北向南返回宁县平子镇。21日凌晨0时许,当行至合水县吉岘乡一路口附近路段时,遇醉酒回家途中倒卧在公路上的郑某某。牛某某发现郑某某却躲避不及,从其身体上骑行而过,车辆底盘将郑某某拖行致死。事故发生后,牛某某未下车查看,驾车逃离现场。

  此后经鉴定确认,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303.45㎎∕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牛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甘M·87238号车主蔡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所有经济损失46.3万元,牛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认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牛某某犯罪后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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