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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海石湾高速公路收费道口开启不足致发生连环车祸 管理单位被判担责

2016-01-06 09:01:48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刘姗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海石湾高速公路收费站前发生连环车祸,一司机不幸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将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昨日,法院一审判决——

  收费道口开启不足管理单位被判担责

  中国甘肃网1月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许沛洁) 海石湾高速公路收费站处发生一起连环碰撞事故,宁E半挂车驾驶员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对于此起事故的原因,死者家属有颇多说辞,他们认为收费站没有开启足够的收费口保持道路畅通,对事故的引发有责任,于是,家属们将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及多辆事故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昨日,红古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需要为死者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

  多车连撞驾驶员当场殒命

  2015年4月30日4时30分许,李志国驾驶的宁E半挂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藏高速海石湾收费站处时,与前方排队等候的陶某某驾驶的苏J半挂货车、马某丙驾驶的甘N半挂货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李志国当场死亡,宁E货车乘车人李桂林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起事故由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张家寺大队于2015年6月4日做出第0000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志国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陶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马某丙、李桂林无责任。

  对于这起事故的原因,死者的家属们认为,一、高速公路收费站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和《甘肃省高速公路安全条例》相关规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收费道口全部开启后,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200米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启动应急措施,保证道口畅通,但此起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堵塞2公里,没有完全开启收费道口,更没有启动紧急措施放行排队车辆,是本次事故的全部过错方,依法应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

  二、苏J半挂车超宽、超长并且遮挡尾灯,没有在车后150米处放警示牌,应当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事故将李志国甩出车外之后又撞到宁E半挂车的前车板,造成李志国当场死亡于气罐之上,属于宁E挂号货车的第三者,因为受害人李志国在本次事故发生时的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因此宁E车辆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死者的6名家属将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及以上各车辆的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呈请法院判令以上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97784元。

  没有开启足够收费口被判承担一定责任

  红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应该得到保护,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志国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陶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马某丙、李桂林无责任。另依据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收费道口全部开启后,待交费的车辆排队超过200米或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启动应急措施,保证道路畅通”,被告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认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本院结合本案的案情,由李志国、陶某某、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按照6.5、3、0.5的责任承担为宜。

  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六原告各项损失12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六原告各项损失157706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六原告各项损失11000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六原告各项损失48750元;

  四、被告甘肃省高速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6原告各项损失2628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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