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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出行受阻状告施工方 法官: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22-03-09 09:32 来源:兰州日报 编辑:赵满同

  原标题:商户出行受阻状告施工方

  法官: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城市街道管网改造,影响了临街门店经营,经营者一怒之下,将施工方告上法庭,城关区法院白银路法庭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原告是从事理发服务行业的个体经营者。2019年9月,被告公司作为城关区某巷管线入地及管网改造、建筑立面改造、景观工程改造等实施方,已向相关部门申请及取得了道路挖掘、更新管道等施工许可,原告的经营场所位于该施工区域内。后经协商约定被告公司将该项工作由另一家公司施工完成。该区域内的具体施工由施工公司负责。2019年9月底,施工公司进场施工,紧临原告店面一侧的道路被开挖,并设置围挡,原告为日常经营,在店面侧面临街处设置出入口,人员由此出入。原告认为被告、施工公司的施工造成其经济受损、顾客流失,无法正常经营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与二被告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出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店铺租金,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员工保障工资,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营收入损失,判令被告将原告门店修理、重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巷的道路已完全恢复通行,原告店铺门面已重新装修,但其牌匾仍未安装。判决被告乙公司于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甲的商铺安装牌匾,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此案中,原告要求两被告对案涉工程施工给其造成的租金、员工工资、经营收入等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应当对两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存在侵权行为、其遭受损失以及所遭受的损失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此案中,被告乙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已就案涉工程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及挖掘城市道路的许可,案涉工程施工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告施工公司在城市市区内挖掘道路、铺设地下管线时,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采取的是必要的、合理的安全施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便利。”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原告作为相邻土地建筑物的使用权人,应对案涉工程的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而且案涉工程是为改善某巷小区居民的生活设施及商户的营商环境,系惠及民生的工程,工程完工后,包括原告在内的某巷小区居民及周边商户均能受惠。

  案涉工程施工客观上会对小区居民、周边商户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包括原告在内的受益者理应对施工行为负有合理限度的容忍义务。案涉工程施工造成原告商铺通行受限,影响正常经营后,原告在其商铺侧面临街处另开设了可供通行的门,原告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并非完全无法经营。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租金、员工工资、经营收入等损失亦缺乏依据。租金及员工工资系原告的经营成本,关于租金,原告仅提供了租赁合同,未提供支付租金的付款凭证,不能证明租金实际产生。员工工资,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向员工支付了工资。经营收入损失,原告系根据其单方制作的利润表计取的经营收入差额,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经营收入的多少,与原告自身的经营水平、市场需求等均有较大的关系,尤其是近两年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原告的经营收入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租金、工资、经营收入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案涉工程施工包括对道路两侧商铺的门头、牌匾改造,被告丙公司施工过程中已拆除原告商铺门头、牌匾,原告商铺的门头已被重新装修,但牌匾拆除后尚未重新安装,故对原告要求安装牌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案涉工程是被告乙公司发包给被告丙公司施工,被告丙公司是按照其与被告乙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事的具体施工行为,被告乙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施工期间的权利人,应就案涉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相邻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故被告乙公司应履行为原告商铺安装牌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一般而言,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不动产所有人及相关的使用人亦应对施工提供便利。在实际施工当中,一方面,作为为维修公共设施、改善群众生活环境的施工方,在施工之前,应提前与施工区域内及周围的住户就施工时间、范围、内容等进行沟通,应充分考虑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尽量减少对周围住户生活、生产、经营等的影响,因施工造成住户财产受损的,应及时与住户展开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施工区域内及周围的住户,应对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改善某一区域的公共设施、生活设施及居住环境是惠及该区域全体住户的民生工程,改善维护完成后,相关区域内的住户都将享受其中的便利和好处,故应当就施工所产生的影响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容忍义务。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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