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发〔2021〕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阶段。全市森林防火期原则上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草原防火期原则上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调整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适时实施禁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规定森林草原禁火期,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林草行业各单位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下共同开展工作。
三、严控野外火源。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要下大力筑牢“四条防线”(用火审批防线、入山检查防线、日常巡护防线、联防联保防线),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区牧区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
四、落实防火责任。严格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森林草原防火属地管理,尤其要严格落实城市村镇面山、公路沿线、退耕还林区、封山育林区单位包片、干部包村、护林员包区域责任制度,督促一线防控人员到岗到位,严密巡查防范。对发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明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惩处。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用好正反两方面警示案例,讲清楚防火措施,讲清楚禁火要求,讲清楚失火后果,讲清楚法律责任,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六、迅速报告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机制,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七、加强值班值守。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各类扑救队伍要24小时备勤,一旦出现火情,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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