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十月一日起施行 旧区改建应保护传统风貌
原标题:新修订《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十月一日起施行
旧区改建应保护传统风貌
中国甘肃网8月4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 实习生马也湘)《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新区开发,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旧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推动停车场、环卫设施、绿地及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场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在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不扩大原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宅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农宅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提出监督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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