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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法院发布第四批优化营商环境6件典型案例

21-07-27 17:16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李红军

  中国甘肃网7月27日日讯(本文记者 李红军)今天上午,甘肃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了2021年度甘肃法院第四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这是省法院继2020年4月、6月、12月发布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后,再次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近年来,我国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要抓手,简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负面清单”制度,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大数据共建共享信息平合和“互联网+”优势,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营商环境有了质的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良政善治的实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思路,转变司法作风、激发市场创造力和活力,找准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能定位,让司法保障更加精准,成效更加显著。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1)》,继续向社会公布第四批甘肃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通过层层筛选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民事执行中的破产重整、涉民生案件协调、行政赔偿、涉疫情的复工复产等案例,这些案件都与优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息息相关。通过典型案例发布,为优化全省法治化菅商环境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典型案例

  一、金塔万晟光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1、基本案情

  金塔万晟光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电站系统开发运营及管理业务。金塔万晟已建成投产运营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年均发电量近1.5亿千瓦时,公司持续经营状态下年均可获得近1.2亿元发电收入,每年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金1100余万元。

  金塔万晟光伏项目工程总造价超过10亿元,项目建设资金主要依靠金融贷款和光伏电站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垫资。2018年以来,过高的财务成本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缴纳经营期间的各项税费,无法按时支付光伏电站正常的运维费用。截至2020年7月,金塔万晟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的长期未结案件标的额已有近10亿元,各类有效资产亦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欠29家债权人12.4亿余元到期债权无法清偿,金塔万晟资产负债率高达123.07%,已严重资不抵债。经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申请,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于2020年7月26日裁定受理金塔万晟光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2、处理结果

  经面向全国范围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先后通过资格审查、尽职调查、公开遴选等招募程序,最终确定中核山东能源有限公司获得重整投资方资格。

  根据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明确由重整投资人注入重整投资款7.0715亿元,用于解决金塔万晟相关费用与债务清偿,原出资人持有的金塔万晟100%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重整投资人。其中,税收债权、共益债权均按照100%比例全额受偿;为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同一家债权人的30万元以下部分债权全额受偿、30万元以上部分债权按照20%比例受偿,普通债权的平均受偿率达到了20.19%,诸多小额债权获得了全额清偿;剩余投资款项在支付破产费用后全部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担保债权的清偿率达到81.48%。至此,各类债权受偿率均远高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

  经反复沟通和磋商,最终重整计划草案于2020年11月5日一次性高票表决通过。2020年11月6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截止2021年6月30日,除一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尚处于诉讼确认之外,其余各项债权已经全部清偿完毕,已清偿债权金额合计688090734.83元,占重整计划所列债权总受偿金额的95.76%。

  3、典型意义

  本案是甘肃省光伏发电行业首例破产重整案件。结合光伏发电行业的经营特征以及资产管理的专业性,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了解债权人的情况后,准许破产企业继续经营并由原运维单位继续维持100MW光伏电站的运营。继续经营期间,金塔万晟每月取得电费应收账款近千万元,既增强了债权人和投资人的重整信心,也通过原运维单位继续承担管理维护职责,为破产企业的光伏资产提供了安全保障。

  一是利用清算式重整方式维护企业整体运营价值,拯救危困企业,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确认重整投资人所提供的重整投资款中包含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或将出现的隐形债务清偿资金,以此实现债权人、战略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

  二是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程序性权利,维护和激发债权人重整积极性而快速促进重整成功。债权人会议采取网络会议方式与29家债权人逐一沟通,及时调整分配方案,最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一次性高票通过重整计划。从法院裁定受理至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仅历时104天,效率之高受到各方的一致好评。

  三是创新破产企业的接管模式,府院联动之下“破”中更有“产”。办案中,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税收部门共同参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各方力量保障破产企业的继续经营,有效推动重整程序快速、有序的进行。

  二、兰州某热力公司与山西某环保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兰州某热力公司系我省大型供热企业,山西某环保设备公司是全国知名的锅炉设备生产企业,在行业内具有龙头地位。两家公司曾是长期的合作伙伴,在履行2016年的一份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环保设备公司主张支付剩余设备款,而热力公司则抗辩案涉锅炉设备存在功率不足及排放超标等问题,以锅炉未通过联机调试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并申请法院对案涉锅炉进行质量鉴定,同时就环保设备公司未按期履行安装义务提出反诉。经一审法院判决后热力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应保障热力公司申请鉴定的程序权利,故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期间,在选定鉴定机构后,又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而错过了当年的供暖季,鉴定未能顺利进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表述了未能鉴定的原因,告知就锅炉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并判决热力公司向环保设备公司支付货款526.5万元及违约金60万余元,驳回了热力公司的反诉请求。宣判后热力公司再次提起上诉。

  2、处理结果

  本案合议庭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分析研判,认为协调解决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遂组织双方多次充分沟通协商、依法释明,并有效发挥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经过十余次修改调解意见,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签署了调解协议,约定由热力公司3日内支付环保设备公司376.5万元,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当日,当事人即履行了全部金额。另案诉讼也一并得以协调解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向合议庭赠送了锦旗。

  3、典型意义

  由于锅炉设备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以及牵扯到群众取暖这个民生问题等一系列因素,案件审理存在较大难度,又因新冠疫情影响,这一僵局持续了近四年,双方长期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也因此受到了影响,并由此而引发了另案诉讼,导致两个民营企业忙于应对诉讼,无法将全部精力投入到经营主业中。该案的调解处理和即时履行,避免了案件进入复杂的鉴定程序,对于两个民营企业甩掉诉讼纠纷包袱、盘活资产专心发展、握手言和继续合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该案的妥善处理体现了甘肃法院发挥司法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理念,也体现了对省内外企业的平等公正保护,对于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该案入选了202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

  三、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正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正标、张鹰、第三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一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9日,江苏亘盛公司与兰州瑞建公司签订《兰州新区中通道雨水二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兰州瑞建公司将兰州新区中通道雨水二期工程发包江苏亘盛公司施工,2016年12月7日江苏亘盛公司与张鹰签订《项目工程管理责任协议书》,江苏亘盛公司将上述工程发包张鹰施工,2016年12月8日张鹰以江苏亘盛公司兰州新区项目部的名义与北京正标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合同》,张鹰将上述工程发包北京正标公司施工。2015年兰州瑞建公司与安徽三建公司签订《甘肃兰州秦王川国家湿地公园项目车行桥工程施工合同书》,兰州瑞建公司将甘肃兰州秦王川国家湿地公园项目车行桥工程施工工程发包由安徽三建公司施工,2015年8月安徽三建公司与北京正标公司签订《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安徽三建公司将案涉工程2、3、4号车行桥工程承包给北京正标公司,该合同签订后,北京正标公司实际进行了施工,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2017年春节前夕,北京正标公司以其为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向兰州瑞建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兰州瑞建公司分两次向北京正标公司支付区域中心中通道雨水二期工程款11344700.00元,支付甘肃兰州秦王川湿地公园项目车行桥工程款1816800.00元。2019年8月,兰州瑞建公司以北京正标公司、张正标、张鹰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兰州中院,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兰州瑞建公司要求判令北京正标公司、张正标、张鹰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因兰州瑞建公司举证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兰州瑞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清案情,给双方当事人辩法析理,兰州瑞建公司与北京正标公司、张正标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省院经审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3、典型意义

  本案案情复杂,北京正标公司属外地企业,涉及农民工工资。处理不当将会引发群体事件,进而影响我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数。在本案审理中法院注重省外省内企业同等保护,坚持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合理平衡省内省外企业、企业与农民工工资间的利益,实现了案结事了。在处理方式上充分发挥调解对于解决复杂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双方达成协议,顺利解决了纠纷,达到了双方满意,减少了双方的诉累,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慧敏公司行政赔偿案

  1、基本案情

  慧敏公司是一家广告经营公司,2010年9月,慧敏公司转让取得位于天水市秦州区东桥头的两块广告牌的经营权。2013年6月,天水市秦州区综合执法局审批同意其在天水市秦州区东桥头设置广告牌一个。2015年5月4日,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州分局为慧敏公司颁发了《户外广告登记证》。2015年5月25日,因创建文明城市,在全市开展违法建设综合整治活动,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慧敏公司送达了《关于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通知》,要求慧敏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前自行无偿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慧敏公司未自行拆除,2015年6月29日,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多家单位对位于秦州区东桥头两侧的两块大型户外广告牌进行了强制拆除。广告牌被拆除时,仍在正常发布广告。慧敏公司不服强拆行为,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多家单位对慧敏公司经营的广告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公司对其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赔偿。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履行赔偿义务。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慧敏公司应当对其广告牌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慧敏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经法院组织鉴定,被拆除的两块广告牌工程鉴定造价(重置价)为653945.39元,并未包含折旧因素。鉴于被拆除的广告牌自2005年设置到2015年拆除,已经使用10年,应当按照鉴定报告的造价折旧赔偿,遂判定其中一块取得合法手续的广告牌的价值为163486.35元。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另一广告牌的原材料价值是16348.64元。因拆除行为造成慧敏公司将已经收取的广告费99004元退还业主,则广告退费属于直接损失范围应当赔偿。遂判决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慧敏公司广告牌各项损失278838.99元。

  3、典型意义

  企业经营自主权和产权应当依法保护。本案是为创建文明城市,在城市范围内开展违法占地建设综合整治活动,要求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建设一律进行拆除。本案慧敏公司经营的广告牌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未查清;在拆除中并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予以拆除,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强制拆除广告牌的行为属于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和产权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具体赔偿金额的认定上,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该案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一方面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良政善治的实现。

  五、金川公司与新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1、基本案情

  金川公司与新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兰铁中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债权转让,法院依法变更新瑞玖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执行法官依法对新川公司名下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其他设备、企业房产、私有房产及土地等进行查封,查封的财产种类多达600多种,总数有一千多件,法院查封的设备资产主要用于聚氯乙烯树脂及制品的生产,经济效益高,正常生产可提供几百个就业岗位,纠纷产生后已导致该公司停产数年,不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减少了周围居民就业机会。为了节约办案时间,缩减办案周期,兰铁中院将查封的新川公司名下的资产进行司法评估、拍卖,在设备资产流拍后,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新瑞玖公司以拍卖流拍价接受以物抵偿新川公司的债务,将资产差额支付给新川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38亿元全部履行完毕。

  2、典型意义

  兰铁中院执行该案时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办案人员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对执行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己任,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用足、用活、用好各种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不良影响,给陷入困境的企业多一些关怀,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穷尽各种执行措施,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找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不但推动了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促使民营企业重新起航,也使在该公司工作的居民恢复就业,解决了民生问题。

  六、甘肃祁连牧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兰州银行甘州支行与张掖市沅博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省高院审理,判决该公司清偿银行借款本息2.77亿元。在执行过程中,兰州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甘肃祁连牧歌实业有限公司。经法院协调,祁连牧歌公司整体接管了沅博公司债权债务,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申请解除查封。省高院裁定解除对沅博公司土地、厂房及机械设备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并委托张掖中院执行。

  2020年2月20日,张掖中院了解到祁连牧歌公司欲以法院解封的财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以恢复生产的情况后,考虑到当时虽正值疫情防控紧迫期,但也是企业复工复产的机遇关键期,遂第一时间由院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门执行小组,对案件执行详细部署。执行人员在做好疫情防护的同时快速出击,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尚未正常办公的情况下,通过政府协调,当日即完成了省高院委托解除查封事项。但解除查封后,才知悉兰州中院、张掖中院、甘州区法院尚有沅博公司未执行案件11件,该公司财产仍被这三家法院轮候查封。该院立即与兰州中院和甘州区法院对接协调,最终在三天内将这12起执行案件以和解履行方式化解结案,及时解除了企业财产的查封措施。祁连牧歌公司以法院解封的财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6000万元,及时复工复产,保障了疫情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产品供应。

  2、典型意义

  2017年,张掖市委决定由祁连牧歌公司并购曾系“张掖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沅博公司,使这家2016年因经营陷入困境,负债3.5亿元的停产企业重新启动生产。由于并购前沅博公司经营不善、债务较多,涉诉涉执案件达10余起,公司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被多个法院先后查封,给接管并购后的祁连牧歌公司运营、融资造成巨大困难。公司因流动资金紧张,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需要以解封财产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才能尽快复工复产。祁连牧歌公司也是疫情期间,春节过后最早向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供应生鲜牛肉的企业,该企业能否及时复产,不仅影响企业经营利润,也影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对肉产品的供应需求及市域经济的恢复发展。张掖中院在疫情防控紧迫时期,从服务民营企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大局出发,急企业之所急,特事特办,快速解除查封,不但为企业贷款复工复产创造良好条件,而且为抗击疫情、保障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坚强司法保障。既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善意文明执行的生动体现,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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