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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法院集中宣判7起黑恶势力案件

19-06-06 08:40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编辑:吕庚青

【专题】甘肃扫黑除恶进行时

  原标题:【扫黑除恶进行时】全省法院集中宣判7起黑恶势力案件

  省法院6月5日上午对近期全省法院集中宣判的7起黑恶势力案件进行公开发布。据介绍,截至2019年6月5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175件1274人,共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35件1007人。同时,全省法院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对278名被告人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财产刑适用比例为36.1%,其中涉黑案件为71.1%。严格掌握减刑、假释适用条件,全方位、全过程体现依法从严惩处。

  为有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全面纵深发展,全省法院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落实“三项规程”,持续保持对黑恶犯罪的严惩高压态势。特别是中央扫黑除恶第19督导组案件评查组进驻省法院以后,对全省法院审理的重点案件进行了评查问询,有针对性地指出存在问题,省法院对中央督导组指出的问题立即整改,从重从快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高办案质效,加快办案进度,从严、从实、从速落实中央督导组的要求,加强案件督办调度,加快黑恶案件审理进度。

  武威凉州区赵某某案是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被告人赵某某自2013年以来先后纠集具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组织、发展了以其为首要分子,以高某某、董某、马某、田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张某某、祁某、郝某某等40余人参加的黑社会犯罪组织,逞强争霸、称霸一方。在该组织发展过程中,为巩固和扩大势力,赵某某通过给组织成员免费提供食宿、提供车辆、发放工资、出资摆平纠纷、提供庇护,购买仿真枪支、刀具、棍棒用于犯罪活动等方式,确立了其在团伙中的“老大”地位。

  2016年以来,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武威市凉州区多个娱乐会所、酒吧茶屋、网吧、电玩城等场所多次实施持刀抢劫、持械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形成了成员固定、人数较多、层级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经依法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陇南成县王某某案是一起恶势力案件。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经常纠集镡某、安某、钟某某、武某某等人,在成县城区及周边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其中王某某为纠集者,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镡某、安某、钟某某、武某某积极参加,为恶势力的其他成员。经依法审理,王某某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玉门市逯某案是一起恶势力案件。2014年以来,逯某先后纠集唐某某、阎某等人为其索要高利贷债务,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等其他手段,向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等地居民20余人强立债权、强行索债,横行霸道,殴打辱骂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形成了以逯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逯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拘役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玉门市殷某某案是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在玉门市花海镇大畅河农业开发区,殷某某以“大畅河汽车站”为依托,纠集殷某某、伍某某、焦某、张某某、白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吕某某、李某、赵某、陈某某、柳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等人,拦截、追逐、围堵、殴打外来玉门市花海镇大畅河从事务工人员拉运的大巴车车主及司机,驾车追逐、拦截、围堵外来拉运务工人员车辆,强行索要费用,情节恶劣,以此手段强行收取“站务费、管理费”,逐步形成了以殷某某为首,殷某某、伍某某、焦某、张某某、白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吕某某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殷某某、伍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对从事汽车运输经营者王某经营的客运车辆多次进行拦截,阻碍其正常运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犯罪集团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控制了玉门市花海镇大畅河农业开发区的客运服务,对外地来大畅河开发区从事客运服务的人员形成心理强制,迫使部分外来大畅河从事客运的人员为了人身安全并避免车辆被拦截,被迫向殷某某等人“交钱买平安”。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间,以殷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以此手段强拿硬要20多万元。经依法审理,殷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敦煌市王某某案是一起恶势力案件。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张某某、洛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公共场所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横行霸道,五人已形成恶势力团伙。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团伙酒后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深夜滋事、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某及其团伙多次违法犯罪,应从严处理,且其中多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经依法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兰州市安宁区魏某某案是一起恶势力案件。2018年8月,以被告人魏某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何某某、夏某某为参与者的恶势力团伙,在一个月内多次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相约共同实施了多起犯罪,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魏某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力,以恐吓、威胁、暴力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黄河边公共场所对被害人进行体罚、殴打,在被害人住所处、工作场所围堵并索要“辛苦费”,有组织地违法犯罪。经依法审理,魏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榆中县杨某某案是一起恶势力案件。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沈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长时间纠集在一起,借维权之名,煽动、组织村民实施多起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其通过起草高额补偿意愿书诱惑、煽动群众,收取高价律师费裹挟群众,建立微信群组织群众,采取堵路、非法聚集、暴力对抗方式阻碍政府重大项目施工,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韩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刑事犯罪,经依法审理,杨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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