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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公民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19-05-16 09:47 来源:中国甘肃网-白银日报 编辑:张玉芳

  原标题:白银市公民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公民依法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和省扫黑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民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省级奖励办法〉的通知》(甘扫办〔2018〕3号)精神,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直接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公安局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以及向市纪检、监察机关或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个人。举报人不包括各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由市公安局负责对举报线索价值、作用进行评估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后,市扫黑办兑现奖金。

  第四条 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真实具体。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扫黑办、公安机关及其它相关单位掌握。

  (三)单一来源举报线索被公安机关采用且立案侦查的。

  (四)已立案侦查的案件,举报线索提供了有价值的证据或新的犯罪事实的。

  第五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失实;

  (二)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已掌握或正在侦查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六条 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奖励具体标准根据公安机关核实立案的案件性质、危害后果大小和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确定:

  (一)案情性质一般,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较小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00元—2000元。

  (二)案情性质较为严重,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一般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2000元5000元。

  (三)案情性质严重或特别严重,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大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000元—2万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打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2万元一3万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3万元一5万元。

  (六)对侦破中央扫黑办、公安部督办以及省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省公安厅督办的大要案件,或对查获大要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起到直接的关键性作用的重大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万元一20万元。

  以上情形不重复、累积奖励,同一案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 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线索,经核实立案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奖励建议,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后,市扫黑办兑现奖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2万元。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市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奖励资金要规范管理使用,向举报人兑付按照有关财经制度执行,鼓励采取非现金方式秘密发放。

  第十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扫黑办和公安、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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