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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借款人“跑路” 担保人要担责

18-04-11 08:42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编辑:宋芳科

  原标题:借款人“跑路”担保人要担责

  中国甘肃网4月11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陈振峰) 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借款担保行为,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也要履行连带还款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一定的风险,甚至因此引发纠纷对簿公堂的事也经常发生。本期《经济与法》记者专门梳理了此类案件,提醒大家只有解除借款担保,担保人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担保有风险,生活中一定要谨慎担保。

  案例: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担保人要担责

  2016年4月,刘某经朋友侯某介绍,与李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刘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逾期利息为月息6%,刘某以房产证作抵押,侯某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合同签订后,李某给刘某借款10万元,利息清至2016年8月13日。2016年8月,当李某向刘某催要借款过程中,刘某通过侯某给李某交付了1份面积为200平方米的房产证作抵押,但李某未见到房产所有权人,也未办理相关抵押手续。之后,李某再向刘某催要借款时,刘某避而不见,侯某也多方寻找刘某,但刘某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刘某不完全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侯某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说法:借钱有风险担保要谨慎

  根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建议,生活中发生借款担保事项时,担保人一定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定要记住,切不可碍于亲戚、同学等关系情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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