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意见 建立药企黑名单采取联合惩戒
原标题:我市出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意见
建立药企黑名单采取联合惩戒
中国甘肃网12月13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杜志超)12月12日,记者从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行为。日前,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提高药品质量疗效、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3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
基本药物品种全覆盖抽验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与飞行检查、有因核查、交叉互查、风险分析相结合。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其他生产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二次,及时处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药品质量抽检工作,对全市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药物品种做到全覆盖抽验。
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与公安协作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药品流通销售过程中涉及药品价格的违法违规变动及乱收费行为,按照相关价格政策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生产经营数据的分析,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稽查立案标准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销药品、虚构药品或资金流向。加大对医疗机构特殊药品、疫苗、中药饮片、急救药品以及病区用药管理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规范化药房设置规定。对查实的药品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建立不良信用记录。
建立药品流通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市场主体监管部门根据具体失信行为,将失信者列入失信“黑名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失信“黑名单”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在兰州市开展活动的医药代表实施备案管理,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对违规者,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其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加快推进药品流通领域信息化建设
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依托实体店采取“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探索“互联网问诊+药店电子处方”的运行模式,搭建消费者、医师、药店、药师、监管部门间的安全用药平台。落实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管,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建立并完善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制度,实现个人医疗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加快医药互联网应用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行业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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