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时评】“分类处理”更需信访部门积极作为
原标题:【黄河时评】
“分类处理”更需信访部门积极作为
常武
国家信访局9月7日至8日在武汉召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现场会,向全国31个省区市、40多家中央部委推进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新举措。7月12日国家信访局印发施行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简称《工作规则》),制定了一张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新流程图,信访人反映的信访问题将可以“按图索骥”,经由清单中列出的有权处理部门、法定途径获得办理和答复。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信访工作,不但政府序列中设置专门的信访部门,一些政府部门还设有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不少人遇到问题和困难,包括与政府部门等公权机关产生纠纷,以及由法律问题或法律诉讼引发矛盾,往往首先想到去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希望通过信访部门的过问和督办,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在很多人看来,信访就是一个“筐”,什么问题都可以往里装,信访部门就是“包打天下”的万能部门,什么问题都可以通过信访渠道解决。这种“混沌”局面越来越不利于做好信访工作,甚至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
针对这种“混沌”局面,《工作规则》以明确的分类标准,对信访事项进行明晰分流,更精准地处理信访人的信访诉求:属于诉讼类的信访诉求,转交司法机关办理;应该由行政部门解决的问题,交由行政部门按法定职责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无法导入其他法定程序或需要多部门沟通协商的,由信访部门协调或用信访程序兜底处理。在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机制下,信访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解决信访问题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更加明确了,特别是信访部门,现在面临着更大的工作压力和责任约束,需要以更大的责任感和担当意识,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信访工作。
首先,信访部门接收到信访人的信访诉求后,需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的分析,判断信访诉求反映的问题属于哪一种类型,将群众信访诉求正确导入分类处理的渠道。很多时候,判断信访问题所属类型并不简单,需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等有全面准确的把握,对基层社会治理和群众生产生活等有深入细致的了解,特别要具有依法维护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从这个环节开始,信访部门就是群众信访的“导游”,要对群众信访承担“首问责任制”。
其次,信访部门将某个信访问题转交司法机关办理或交由行政部门解决后,还要继续跟踪该信访问题的处理过程,督促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或解决。《信访条例》规定,信访部门对信访办理处理机构具有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和提出政策性建议权等三项职权,特别是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信访部门应当用好用足这个“杀手锏”。
一些信访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机构,并牵扯到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单靠某个行政部门无法妥善解决,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难理清头绪,法院作出的判决也面临执行难。这种情况下,信访部门需要组织多个部门、机构和有关方面协调解决,或运用信访程序进行兜底处理,努力实现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重要目标的高度统一,体现对信访问题“从首问开始负责到底”的原则。
群众利益无小事,实行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机制,让信访部门不再“包打天下”,并不意味着信访部门可以更加“省事”,更不意味着信访部门可以当“甩手掌柜”。信访部门唯有更加积极有为,严格依法履职,才能应对更大压力和责任的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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