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楼市调控“加强版”公布
原标题:兰州楼市调控“加强版”公布
近郊4区全部纳入限购区域 二套房首付比例按情形不低于50%和60% 非兰州户籍家庭购房须提供缴纳社保证明或申报个税证明
制图/武亚新
中国甘肃网8月30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首席记者 邱瑾玉)8月29日晚间,兰州房地产市场调控再发力,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除了重申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和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外,《补充通知》中新增加了一条对商品房网签变更的限制,还进一步扩大了限购区域,同时要求非兰州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购房时提供连续缴纳3年的社保证明或1年以上的个税证明,完善严格了限购措施。据了解,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此次发布的调控措施是对今年4月中旬兰州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此举表明政府坚决遏制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的房地产监管调控思路有愈发趋紧的态势。据了解,《补充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依然是五年。
扩大限购区域,近郊四区全纳入
29日,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补充通知》,在城关区、安宁区、七里河区原有限购区域基础上,将西固区纳入限购区域,这意味着近郊四区将全部执行4月中旬以来的限购政策。
今年4月14日,兰州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以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非兰州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含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兰州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兰州市户籍或一名驻兰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在限购区域已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非兰户籍家庭购房须提供缴纳社保证明或申报个税证明
相比年初的调控意见,此次《补充通知》新增了非兰州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购房的一些限制性条件。按照《补充通知》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办理网签手续前,须提供在兰州市连续不间断缴纳3年以上(含3年)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证明,或连续不间断申报1年以上(含1年)的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为保证缴纳证明的真实性,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应建立信息查询共享机制。
进一步调整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甘肃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在限购区域继续执行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但是《补充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执行差别化的贷款首付比例,除购买第一套住房外,其余购房行为首付款比例均有不同程度上调。具体如下,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仍按照不低于30%执行;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对申请购买非住宅的个人或单位,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70%。公积金贷款政策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而在今年4月中旬的调控政策中,对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且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限制商品房网签变更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
据了解,此番《补充通知》还新增在全市范围内,预售商品房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得办理商品房网签更名手续;但如需办理网签退房手续的,须本人提出申请,买卖双方签订退房协议后办理。《补充通知》要求,更加严格地实行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一房一价”备案制度,明确商品住房交易网签价格不高于备案价格,商品住房在完成价格备案后15天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到市县区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对照年初的调控意见,此次补充通知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时间表。
这一切都预示着兰州市房地产调控有愈发趋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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