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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附件)

17-08-29 08:22 来源:陇南日报 编辑:任磊

  原标题:陇南市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附件)

  为全面整改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甘办发〔2017〕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中涉及陇南市共23个问题,其中系统问题4个,辖区具体问题19个。

  一、系统问题(4个):

  (一)关于“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在甘肃省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范围内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的问题。

  整改目标:坚决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对祁连山生态保护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在重要战略位置,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切实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市委书记孙雪涛,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崔景瑜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员:岳金林、刘继成,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

  整改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树牢看齐意识。从思想上、认识上、行动上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区)、乡镇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市县(区)党委、政府要明确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督察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党委政府全力推动、人大政协积极监督、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2.切实遵法守法,强化“红线”意识。建立市委中心组专题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理论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六个配套方案,以创新务实的行动和举措坚决落实好中央的决策部署。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全面强化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开展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切实把遵守法律法规作为一项日常的行为自觉,引导全社会自觉遵法守法,使“红线”意识深入党政机关、部门团体和干部群众,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地生根。

  3.严格落实制度,打牢生态基础。坚决贯彻执行《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全力抓好《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的重点任务实施、重要工作落实、重大目标实现。进一步细化《陇南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陇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的年度目标、任务和要求,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大力实施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使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更加坚实。

  4.完善考评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成立陇南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统筹指导并协调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全市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贯彻落实《陇南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最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关于“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的问题。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切实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摆在“五位一体”的战略高度,深入实施“433”战略,形成推动和保障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进一步明确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加强和改进对全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组织领导,推动全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重点任务的落实,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市委书记孙雪涛,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崔景瑜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员:岳金林、刘继成,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严格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规定(试行)》、《陇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细则(试行)》,进一步细化明确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落实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

  2.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的督察力度。认真落实《陇南市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督促县(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督办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抓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

  3.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各级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强化考核指标约束。严格落实《陇南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健全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4.坚决查处生态环境保护不严不实的行为。切实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使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理念,彻底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干预执法、漠视纵容、职能弱化、消极治理等问题。严肃严厉严格查处不抓落实、推卸责任和数据造假、虚报成绩等错误行为,层层传导压力,认真履行环保职责。

  (三)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不够到位”的问题。

  整改目标: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市委书记孙雪涛,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崔景瑜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员:岳金林、刘继成,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

  整改措施:

  1.强化看齐意识,靠实工作责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在重要战略位置,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陇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细则(试行)》规定,进一步落实靠实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2.加大督察力度,推动工作落实。严格落实《陇南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督促县(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全面落实《陇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细则(试行)》,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督办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抓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

  3.严格考核评价,强化责任追究。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各级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考核指标约束。健全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4.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坚决纠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良现象,促使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牢固树立“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的理念,彻底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力、漠视纵容、职能弱化、消极治理等问题。严肃查处不抓落实、推卸责任的人和事,倒逼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环保责任。

  (四)关于“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长期屡禁不止”的问题。

  整改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祁连山生态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辖区自然保护区内各类开发经营项目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整治,对违法违规审批一律撤销,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类分期清理退出,2017年起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得到严格执行,杜绝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发生。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崔景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各县(区)政府

  责任人员:市直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

  整改措施:

  1.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祁连山生态保护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持续增强全社会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决守住守牢生态底线,决不搞先破坏后治理,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严格执行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审批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2.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规范管理。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全面摸排自然保护区内各类项目行政审批和建设情况,梳理分类、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开。全面清理和查处自然保护区内各类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停止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所有探矿采矿、水电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等生产和经营活动。禁止在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新增任何开发建设项目、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实验区内禁止建设任何可能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人工设施。

  3.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监管责任。根据摸排情况,采取“一事一策”方式落实整改。对已作出审批或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该暂停的一律暂停,该撤销的一律撤销。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展的建设项目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加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意识。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法律法规,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积极开展动态巡查,进一步转变执法监管方式,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保护网络。

  二、辖区具体问题(19个)

  (一)关于“《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

  整改目标:认真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甘肃省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陇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全面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行业建设项目、无主尾矿库等主要环境风险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违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取缔,有效防范采掘行业对地表水、地下水造成污染的环境风险。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责任领导:副市长徐世林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县(区)长

  督导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整改措施:

  1.认真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全面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无主尾矿库和采掘行业建设项目,根据排查情况,建立无主尾矿库、采掘行业建设项目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2.全面取缔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7年9月底前,全面取缔辖区内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采掘行业项目。

  3.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管的力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专项整治,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饮用水源地实行定期巡查,加快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强化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二)关于“环境监管执法比较薄弱。由于财政资金短缺,甘肃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总体偏弱,执法装备相对落后,硬件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及市、县级财政保障能力实际,配备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所需的执法、取证等装备,全面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使硬件建设逐步适应工作需求。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配合领导:副市长郭建博、徐世林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县(区)长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

  整改措施:

  1.加大投入,切实保障环境监管执法经费。持续加大市、县(区)两级财政对环保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范围并逐年增加,使环境监管执法经费得到全面保障。

  2.夯实基础,努力提高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水平。市级财政部门增加环保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增加市级环境执法机构执法所需的设备。各县(区)根据实际相应增加财政投入,满足环境执法监管的需要,全面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

  (三)关于“环境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占比低,专业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环境监管执法还比较薄弱”的问题。

  整改目标: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干部队伍力量,进一步优化结构,提高环保专业人才所占比例;强化业务培训,提升环保执法监测人员业务素质。通过增职位、增岗位、优结构、抓培训等方式,使环境监管执法比较薄弱的局面得到改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副市长郭建博、徐世林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责任人员:赵一升、吴立新、曹晓辉,各县(区)政府县(区)长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

  整改措施:

  1.增加职位、岗位,充实环保执法监测队伍力量。在每年公务员召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安排一定的职位、岗位用于召录环境监测、执法方面专业人员,解决占比低的问题。

  2.优化结构,提高环保执法监测人员业务水平。通过人才引进、基层遴选、公开招录等方式补充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人才,优化环境执法、环境监测人员学历和专业结构。

  3.强化培训,提升环境执法监测人员业务素质。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市县(区)环境执法、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实行环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执法监测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大力提升环境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四)关于“全省仍有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未进行提标改造,普遍存在装备水平低,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等问题”的问题。

  整改目标:对全市9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进行提标改造,同时强化环境监管,督促治污设施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领导:副市长徐世林

  责任单位:武都区、礼县、康县、西和县政府责任人员:肖庆康、孙根林、文元旦、杨永贵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整改措施:

  1.建立工作台账,确保按期整改。对全市9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建立提标改造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制定详细方案,督促责任主体按计划提标改造,完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强化日常管理,确保达标排放。依法加大燃煤锅炉治理力度,全面排查燃煤锅炉烟尘排放情况及煤质使用状况,对所有燃煤锅炉开展监督性监测及煤品检测;对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开展监督性监测,对在期限内完不成改造任务的,一律予以查封或强制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严格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燃煤锅炉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燃煤锅炉治污设施运转不正常,废气直排或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查处。

  (五)关于“全省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的问题。

  整改目标:摸清燃煤使用底数,清理整顿煤炭市场,完善煤炭集中交易市场运营监管制度,健全洁净煤生产和配送网络;强化监管,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城区及周边民用燃煤煤质管控,坚决杜绝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副市长郭建博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县(区)长

  督导单位: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整改措施:

  县区政府措施: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区散煤使用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和实施本县(区)散煤削减替代工作方案。对短期难以实施集中供热或煤改气、煤改电的,优选洁净型煤作为替代,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推广使用洁净型煤或生物质煤。

  2.集中交易,加强管理。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区煤炭经营单位整治,取缔辖区内劣质煤销售网点,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煤炭经营行为。

  3.严格管控,规范经营。各县(区)政府负责严格落实卡口管控和巡回检查措施,禁止高硫份、高灰分煤炭进入城区。对煤炭经销企业和储煤场实行统一入驻、集中经营、资格管理。煤炭经销企业销售煤炭达不到煤质控制标准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处罚、没收或吊销经营资格。用煤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4.定期抽检,严肃查处。各县(区)政府负责加强煤炭集中交易专营市场、煤炭经销企业、储煤场、重点用煤单位、燃煤锅炉等煤炭销售和使用单位煤质检测工作,增加煤炭抽检批次,对不符合有关煤质要求的,责成工信、质监、工商、环保部门严格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市直有关部门措施:

  1.市工信委:负责煤炭市场清理整顿的牵头协调,组织协调煤炭市场整顿专项行动;制定煤炭经营企业集中迁移规划,加强合法煤炭经营企业监管,严格审查新办企业资格。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供给侧政策引导措施,加大天然气、煤气等清洁能源供应,鼓励开发利用地热、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通过与供电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在城乡结合部、城区棚户区以及集中供暖覆盖区外,开展以推广碳晶电采暖和落实平、低谷电价优惠政策的煤改电试点,推动居民和单位向电炊电暖转变,最大限度减少生活用煤的直接消耗量。出台宏观调控政策,制订规划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无烟型煤、无烟块煤、煤粉等高能清洁煤碳燃料。

  3.市商务局:负责根据各县(区)城乡规划,兼顾环境保护和群众方便的要求,确定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布局和数量。加强煤炭供应中心及一、二级配送网点建设,城市建成区内生产和生活用煤,要实现由煤供中心到配送网点的闭环管理。

  4.市公安局:负责执法检查过程中或取缔非法煤炭经营户专项行动中的治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出入城区的运煤车辆进行监控。

  5.市工商局:负责无营业执照和超出核准经营范围销售等非法经营行为的依法取缔,对煤炭经销企业销售煤炭达不到煤质控制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6.市质监局:负责现场抽样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单,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依据。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不符合质量、计量标准的违法经营行为。

  7.市环保局:按照质监部门检测结果,对用煤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关于“全省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一些城市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造成部分河流污染严重”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全省污水处理达标行动工作安排,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重点解决污水直排问题,提升污水收集能力,提高设施运行负荷率;完成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营。

  整改时限:2020年

  责任领导:副市长徐世林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县(区)长

  督导单位:市建设局

  整改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实施城区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升级提标工程;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县城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营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与监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加强对各县(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的指导;市财政局负责所需省级专项资金对县(区)实施“以奖代补”;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对企业废水超标进入污水管网问题进行监管与查处。

  2.加大政策支持。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模、布局和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行项目前期审批工作部门联合负责制和“绿色通道”政策,加快污水处理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进度。按照有利于保障污水处理厂运营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管。

  3.加强资金保障。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营的资金投入,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投融资体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市发改、财政、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口争取国家和省上资金支持,切实做好跟踪服务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4.强化督查考核。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达标行动的组织和实施,进一步靠实责任,发挥公众监督作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市督考办、市建设局对各县(区)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和通报;市直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协调沟通,依据各自职责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七)关于“全省目前还有18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未建成隔离防护设施;有47个水源保护区内存在道路穿越问题,其中21个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境隐患较大。目前全省共有7个市州未建成备用水源”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期完成钟楼滩水源保护区道路穿越问题的整改;按照《陇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现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管理目标,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领导:副市长徐世林

  责任单位:武都区政府

  责任人员:肖庆康

  督导单位:市建设局、市环保局

  整改措施:

  1.加强饮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按照“一源一策,分级防治”的原则,加快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对存在道路穿越问题的武都区钟楼滩水源地,按照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设施,进一步完善警示标志设置,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范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

  2.完成两水后坝市区供水扩建工程建设。加快两水镇后坝村市区供水扩建工程进度,2017年9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实现旧城区、东江、吉石坝、两水、汉王五大片区供水全覆盖。同步实施水源地划分、隔离防护、警示宣传、界标界桩、污染源清理整治等水源保护工程。

  3.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建立完善水源保护区定期巡查和环境监察制度,深入排查各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

  (八)关于“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收到群众关于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举报有80余起”的问题。

  整改目标:对中央督察组转办的关于河道采砂举报案件进行复查;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编制完善辖区内河道采砂规划,划定可采区、禁采区、可采期和禁采期;严格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领导:副市长漆文忠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县(区)长

  督导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整改措施:

  1.突出重点,开展河道采砂行为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辖区河道内的采砂作业活动,摸清辖区内砂场位置、采砂规模、业主姓名、证件办理和采砂管理费征缴情况,建立排查台帐;查明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道行为的数量、名称及违法违规事实;对非法采砂查处后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非法采砂砂场进一步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现场监督责任单位和人员;对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性质恶劣的重点问题,在辖区内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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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严格执法,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依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通过调查取证,认定违法事实,严肃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采砂现场管理混乱的,责令其停采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对违法违规私挖乱采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坚决予以取缔;对无序堆放弃渣弃料、影响河道行洪的,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业主限期清除弃渣弃料,填平砂坑和平整河床,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对因采砂造成堤防和水工程设施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督促业主限期修复和加固;对多年沉积无业主的砂坑和河道损毁严重的河段,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河道修复整治,确保防洪安全。

  3.加强管理,切实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划分可采区、禁采区、保留区,由县(区)政府审批。严格采砂许可证发放管理,对采砂区域和范围进行公告,按照河道采砂审批程序规范办理采砂许可后,方可进行河道采砂。同时督促水务部门加强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

  4.严肃追责,严格追究失职责任。对河道内违法采砂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关于“2011年以来,为了给开发建设项目让路,先后两次调整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共将5000公顷面积调出保护区范围,占到保护区总面积的50%”的问题。

  整改目标:统筹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有效解决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瘦身”问题,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水生生物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被破坏,自然保护区性质不改变,切实解决好保护区内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领导:副市长漆文忠

  责任单位:康县政府

  责任人员:文元旦

  督导单位:市环保局、市农牧局

  整改措施:

  1.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康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王卫平任组长,县农牧局、发改局、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林业局、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康县大鲵自然保护区“瘦身”及违规开发建设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康县农牧局,负责解决“瘦身”问题并开展整改工作。

  2.开展复核调查,科学确定保护区范围。对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两次调整情况进行法律法规、程序和申报材料复核,组织水生生物保护方面科研院所和专家开展物种分布调查,进一步核查调整后保护区水生生物生态系统完整性和保护区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

  3.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在康县大鲵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大鲵自然环境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保护区内存在的水电站、涉矿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对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两次调整情况进行法律法规、程序和申报材料复核;对违规企业依法关停清退,确保生态环境秩序良好。

  4.设立保护区管理专项基金。从2017年起,康县财政每年列支保护区管理专项基金50万元,用于保护区的巡护管理及检查执法,为保护区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5.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划定生态红线、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总体要求,根据《甘肃省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甘肃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分概要》、《甘肃省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主导生态功能,制定生态保护措施,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十)关于“定西、武威、平凉、天水四市2015年PM10浓度较2013年分别上升41.7%、37.8%、20.2%、17.9%,陇南、酒泉两市2016年二氧化硫浓度较2015年分别上升12%、7.1%”的问题。

  整改目标:加快陇南市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全覆盖,关停并拆除提要建成区不符合规定的燃煤锅炉;实施煤质市场管控,控制高硫煤进入市场;根据辖区工业布局,积极开展水泥、砖瓦等建材行业二氧化硫控制;禁止城市周边垃圾焚烧和农村秸秆焚烧,完成省政府下达的SO2控制目标。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领导:副市长徐世林

  配合领导: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市长郭建博、漆文忠

  责任单位:武都区政府责任人员:肖庆康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

  督导单位:市环保局

  整改措施:

  1.由质监部门负责,加大对全市境内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的抽检力度,加大对禁燃区内劣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加工、储运、销售的监管力度,禁止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2.武都区政府负责,加快武都城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进度,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所有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武都区天然气门站及CNG母站建设进度,加大清洁能源使用比例,从根本上解决煤质污染问题。

  3.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提出煤炭替代供应、节能审查、煤炭质量管理等具体措施,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能力、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4.武都区政府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建成武都区优质煤炭集中配送市场及销售网点。

  5.进一步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由公安、环保部门牵头主抓,发改、商务等部门配合,对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不得在全市销售和注册,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迁入,切实降低汽车尾气污染排放。

  (十一)关于“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陇南、临夏两市州以及皋兰、敦煌等30个县(市、区)尚无一例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执法案例”的问题。

  整改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坚持采取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和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的“三不三直”的检查方式,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执法严格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副市长徐世林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县(区)长、曹晓辉

  督导单位:市督考

  办整改措施:

  1.坚持问题导向,改革环境执法监管模式。认真查找环境执法过程中的不严不实问题,进一步明确市、县(区)环保部门环境执法监管责任,市级环保部门以巡查和督查为主,县级环保部门以现场环境执法检查为主。探索建立流程化、痕迹化、模板化和分级监管、强化执法监管的“三化一分一加强”的环境监管执法模式,切实提高监管能力,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强化执法手段,对恶意偷排、偷放的企业法人要依法追究,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该停则停,该关则关,确保环保执法严厉严格。

  2.严格环境执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五个配套办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

  3.开展巡察稽查,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强化对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环保局每年对各县(区)30%的环境执法办结案件进行稽查,重点将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小、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群众信访案件较多的县(区)作为稽查对象。对群众屡次投诉、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开展专案稽查,严肃查处环境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4.加强社会监督,曝光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市、县(区)环保部门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及时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人人喊打”的氛围,强化社会组织及公众的监督作用。

  5.强化网格建设,落实环境监管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负责强化网格化执法监管体系建设,明确网格化区域内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等单位环境监管职责,落实网格内网格长、网格员、巡查员等日常环境监管人员,使区域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充分发挥乡镇环保站的作用,使环保监管执法全覆盖、无盲区。

  (十二)关于“2013年以来全省还有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样存在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

  整改目标: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及省委林铎书记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活动,对白水江、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严格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逐项目厘清问题清单,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提出分类处置意见,限期完成违法违规问题整改。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两当县、徽县、文县政府

  责任领导:副市长徐世林

  配合领导: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市长漆文忠

  责任人员:郭省军、王俊强、张立新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小陇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文县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市环保局

  整改措施:

  1.对白水江、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探采矿、水电开发项目进行再排查、再清理,严厉查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行为和违法违规水电项目,确定整改时限、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监管台账,落实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

  2.对白水江、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水电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评估,逐项目厘清问题清单,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以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定为时间节点,对划定后位于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的水电项目,责令水电企业无条件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定前已建设的项目,依照法规政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的水电项目,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保措施,逐一进行整改。

  (十三)关于“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新增违法采、选金矿点6处,造成山体大面积剥落和林地严重破坏。选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氰化

  物堆浸工艺,累计堆存含氰化物堆浸废渣5000多立方米,环境隐患突出”的问题。

  整改目标:落实县(区)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清理保护区内非法采矿遗留的相关设施,编制恢复治理方案,按方案要求进行全面恢复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保护区管理联防联控机制。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领导:副市长徐世林

  配合领导:副市长漆文忠

  责任单位:两当县政府、徽县政府责任人员:郭省军、王俊强

  督导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

  整改措施:

  1.全面进行恢复治理。督促保护区管理局对非法采、选矿区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恢复治理方案,按方案要求进行全面恢复治理,封堵矿硐,处理废渣,恢复植被。治理竣工后,由所在地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直主管部门、相关县政府和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会商保护区管理工作;建立保护区管理联防联控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日常巡查,形成监管合力。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强化督查检查,督促保护区管理部门强化巡查检查,防止各类违法行为反弹。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问责。

  3.开展自然保护区大督查,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后续管理。开展全市自然保护区大督查工作,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建设项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认真整改自然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以深入开展“双查双整”行动为契机,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后续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自然保护区内不发生新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

  (十四)关于“2014年以来,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违规新建古坪沟、深沟、韩家沟等3座水电站”的问题。

  整改目标: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及省委林铎书记批示精神,坚守生态底线和政策红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项目厘清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主体,采取强有力措施,限期完成水电站项目违规问题整改。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

  责任领导: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配合领导:副市长徐世林、漆文忠责任单位:文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人员:张立新、李逢春、武杨林、袁峰晓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

  整改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违规建设水电站问题整改协调工作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李逢春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上述相关单位及市水保局、市安监局业务科长为成员,负责协调指导和推进违规问题整改等相关工作。

  2.落实主体责任。文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停工整改的有关要求,对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逐项目厘清问题,建立工作台账,依据国家自然保护区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建立问题整改倒逼机制,限期完成整改。

  3.加强督查检查。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对接,督促指导文县政府抓好整改落实;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加强综合执法,推动违规电站加快整改;加大责任追究,对整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进行问责,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十五)关于“陇南市尾矿库环境风险较大。陇南市现有涉重金属尾矿库140座,存在安全和环境风险的110座,其中10座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或涵养区,8座位于河流滩地,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

  整改目标:加快实施“一库一策”综合治理方案,全面完成69座病库治理任务;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涵养区、河流滩地的尾矿库进行分类施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综合治理;完成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修编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领导:副市长郭建博

  配合领导:副市长徐世林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县(区)长

  督导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整改措施:

  1.加强工作督查,市安委办结合汛期安全专项检查,对全市69座隐患库开展专项检查,督导落实“一库一策”治理方案,督促尾矿库隐患得到全面整改;对综合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区)政府相关领导进行约谈,确保如期完成安全隐患治理。

  2.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或涵养区、河流滩地的尾矿库进行分类施治,具备清运条件的立即实施清运,不具备清运条件的进行安全隐患综合治理。

  3.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排查评估,修编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县(区)为单位,构建陇南市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十六)关于“2010年成县改板沟铅锌尾矿库溃坝事故曾造成张庄河3公里河道淤塞,部分农田被冲毁,至今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按照《成县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一库一策”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综合治理目标。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责任领导:副市长、成县县委书记李祥

  责任单位:成县政府

  责任人员:李鹏军

  督导单位:市安监局

  整改措施:按照该库治理方案,督促甘肃白银公司负责,将改板沟铅锌尾矿库尾砂清运至甘肃白银公司厂坝石湾沟尾矿库;组织完成石湾沟尾矿库闭库验收,对改板沟尾矿库进行销号处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十七)关于“陇南市重金属风险隐患整治工作进展相对缓慢”的问题。

  整改目标:继续深入开展重金属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认真整改涉重金属风险隐患;做好涉重金属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尽快落实整改措施,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

  责任领导:副市长徐世林

  责任单位:成县、徽县、西和县政府

  责任人员:李鹏军、王俊强、杨永贵

  督导单位:市环保局

  整改措施:

  1.加大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认真总结“十二五”期间重金属综合整治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对照规划和综合治理方案,全面完成“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治理项目建设任务。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继续推行涉重金属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断降低重金属风险隐患。

  2.加强重金属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尽快落实环保措施,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切实控制风险隐患。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增强防范应对环境风险能力。

  (十八)关于“陇星锑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要求建设完成尾矿库雨污分流工程和排污口在线监测系统,环境风险隐患尚未消除”的问题。

  整改目标:加强监管,监督企业按期完成尾矿库雨污分流工程及排污口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

  责任领导:副市长郭建博、徐世林

  责任单位:西和县政府

  责任人员:杨永贵

  督导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整改措施:

  1.按照环保部华南环境研究所专家设计方案,完成排污口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并投入运行。

  2.加快尾矿库雨污分流工程排洪隧洞建设进度,确保在汛期前完成施工。

  (十九)关于“陇南市一些企业偷排漏排问题依然存在,2016年环境保护部检查发现,宕昌县三昌矿业公司擅自排放矿洞水,造成龚家河近8公里河段锑污染”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甘肃三昌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废水治理项目实施方案》,于2017年8月底前逐项落实,全面完成综合治理工程。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

  责任领导:副市长徐世林

  责任单位:宕昌县政府

  责任人员:李建功

  督导单位:市环保局

  整改措施:

  1.对矿区实施雨污分流、渠道建设工程。

  2.对原采矿、探矿形成的废渣进行覆土种草,恢复生态植被。

  3.新建宕昌县三昌矿业公司污水处理站,停产期间对矿洞涌水进行收集处理,生产期间全部收集循环利用,保障龚家河水质长期稳定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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